兖矿总医院官司打了两年多 迎来侵权责任法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0年7月8日上午,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邓连民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原告方依据刚刚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调整诉讼主张和诉讼请求后,医院再次要求休庭答辩。

  据原告诉称,七年多前,26岁的职工邓连民因脑外伤住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邓连民入院时有明显的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住脑外科治疗近一月,被告医院从未对患者进行过眼底检查,大多是实习医生查看病人。出院时医院未交待任何注意事项或需要继续治疗的内容。三个月后,邓连民因发热、头痛再次就诊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门诊,门诊没有给予任何相应检查,只是简单的给予门诊输液治疗。住脑外科期间患者的严重病情没有引起医生重视。一个多星期后,邓连民病情持续加重,经神经内科会诊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才转入神经内科。两天后邓连民出现“脑疝、应激性溃疡”。此次住院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褥疮,并从此以后直至目前,患者一直处于发作性四肢抽搐、失语、四肢无力、等痴呆、人格障碍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状态。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和大部分护理依赖。

  邓连民的父亲代理儿子于2008年5月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起诉到邹城市人民法院。医院申请鉴定等使该案受理两年多来一直没有进入实质审理。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开始施行。

  在2010年7月8日庭审开始,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改变了原来的诉讼主张,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多处构成违法,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审理本案。并根据2009年度的国家统计数据调整了残疾赔偿金、残后护理费的数额,使诉讼请求总数额达到198万元。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要求新的答辩期。合议庭予以准许,再次宣布休庭。该案再一次暂停实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