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指案”代理律师有话说(二)
看到很多网友的谩骂与指责,作为律师,一个专业的法律人,我不想多说,因为很多人对物权法不太了解,当看到北京电视台《特别关注》节目关于此案的评论,我以有些欣许:忍不出还是多说两句,望再来拍砖。
一、关于“丢戒非买戒”的问题
很多网友都说无法证明“丢戒非买戒”,更有一些学法律的学生与我争论:应用“疑罪从无”的证据规则来适用本案。不知网友们想没想到,如果换位思考,丢戒指的人是你,你能证明从戒指买到那一刻起到丢失时所有时间、空间的定位吗,我想没有一个人能够证明这一点,没有哪一个人会对戒指做“从生到死”的录像。在民事证据规则中,可以用“概然性”来总结,它不像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要求那么严格。如本案适用刑事证据规则,肯定存在证据链中断的情形。另外,民事案件应以一个“正常理性人”为前提来评判,如果此案是“诈骗犯”为前提,那么此案的判决肯定是错误的,是有问题的。试问当你,一个正常理性人如果丢了贵重物品时,你会不报案吗?你会虚报遗失物的价值吗!本案中,有买戒证明,有公安报案为证,有拾得人自认,单纯从民事角度来看,法律采信了这些证据可以说是遵循了民法理论的,是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
二、法院的判决导向性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条文来看,如果你捡拾了遗失物,那就从捡拾那一刻起,你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物权法所提倡的是“路不拾遗、拾金不昧”。要不你不要拾,你拾就要负起妥善保管的义务。试想你在拿起本来不是你的“物”的时候,你心里是怎么想的呢?如果是“拾金不昧”,那就不会因物小价廉而扔之。另外如果法院就此案判决不返还,那会造成什么社会影响?那就是人们拾了东西都不归还,这样会助长不良风气肆意蔓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先写至此,欢迎讨论,拒绝谩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