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银行新规回应民意,切忌规避焦点问题


    

[社论]银行新规回应民意,切忌规避焦点问题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8-10 
摘要:日前有媒体报道,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周五已经下发到各银监局、物价局、银行业协会以及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有7项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

    日前有媒体报道,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周五已经下发到各银监局、物价局、银行业协会以及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有7项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现在看来,社会舆论在近段时间围绕银行业收费的集中关注,似乎是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虽然据说会“广泛征求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人士的意见”,但至少截至本文成稿时,我们尚只能通过媒体报道的字里行间去找寻和揣测《征求意见稿》的一鳞半爪。一部可能关涉最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规章,其制定过程当然应该尽最大可能做到公开。而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直至颁行,均应保有对公众知情和参与的最大诚意。

    从媒体归纳的《征求意见稿》亮点可以看到,有包括“跨行查询收费”在内的7项服务被明确要求不得收费。但也正如报道所言,拟规定“不得收费”的服务中,“其中有多项”现在是要收费的。言外之意在于,有一些此次被明文禁止收费的项目,比如“通过本行柜台、A 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其实几乎所有银行本来就是不收费的。将原本就不收费的项目列在严禁收费的条款中,是否有误导公众、拼凑“惠民条款”的嫌疑呢?(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况且,采取列举方式进行的条款制定,内容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具体项目的描述,而导致规章的文本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不合理收费名目。更不要说,绝大部分列举式条款,往往在其条款的最后一项进行兜底性规定,以确保法规制定的严谨。反观媒体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关于“不得收费”的第十一条,却似乎漏掉了列举式法条所必备的这一但书条款。如若属实,“法无禁止即允许”将会被各商业银行作为增加服务收费名目的最好由头。而面对很可能隐藏在现有3000多项收费项目中的诸多不合理部分,为何不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立法技术相结合的稳妥办法呢?

    至于备受争议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起码从现有报道看并没有被新规实质性触及。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必须履行“提前5个月公告”的程序。这当然也可以理解为包括了“提高跨行取款手续费应当公示”的含义,但对于坊间热议许久的跨行取款收费过高、提价程序公众没有发言权等问题,新规均貌似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国家发改委曾在7月28日就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做过积极回应,称要研究起草新的管理办法。现在,新的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了,却不见了争议最大的跨行取款手续费问题。如果总是刻意回避问题,新规章出台的意义便不可避免地被提前打了折扣。

    将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行比照,真正可以称得上“新”的规定其实极其有限。原规定中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的公示期仅有10个工作日,公示场所也很笼统。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公告时间拉长到“至少提前5个月”,而对公告场所也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但具体到消费者手中,面对银行变更服务收费所能选择的,其实还只是“尽快适应”或者“另投他处”两条路。

    新规章的征求意见过程,需要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警惕。重视消费者作为利益攸关群体的立法参与权,公平的对待应该从《征求意见稿》的获知时间这一问题开始;警惕下一次“合法合规”论调在立法博弈中的暗箱酝酿,公开透明的讨论、畅通的渠道保障都应该是每一部事关公共利益的法律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