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正式颁布实施。此乃医药行业中的一件大事,该规范将会对今后医疗机构的药品采供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经认真对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简称7号文),我们发现:64号文在药品集中采购的原则、规则和方法上并没有突破,难以突破现阶段的招标困境;只是结合10年的药品招标实践,做了必要明确和补充说明,如“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药品招标十年来的种种弊端,以及形成的各种怪现象,恐难以实质性地改变。作为今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纲领性文件,其突出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点:
一、进一步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地位
二、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参与
三、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药品的遴选,招标明确数量,禁止“二次议价”
四、药品配送标准放宽,取消了医药现代物流能力的要求,减少流通环节,原则上只委托一次
五、明确了药品集中采购的三种主要形式
六、质量层次划分与物价政策一致,加大质量评价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