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举办证券、期货收费讲座涉嫌违法


个人举办证券、期货收费讲座涉嫌违法

 

有网友在我博客上留言,说俺要真有本事也学学人家,办讲座收那800元门票去,我知道那是开玩笑,不过俺愿意给网友尤其是那些办讲座敛钱的伪专家们普普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很长时间了,可是监管的松弛、财经媒体的无知、伪专家们的无孔不入,造成了证券咨询业混乱不堪,泥沙俱下、鱼龙混杂。

 

俺早先说过,张鸣善的一首元曲《水仙子》【讥时】拿来形容这种状况也是很贴切的:

 

铺眉苫眼早三公,裸袖揎拳享万钟,胡言乱语成时用。大纲来都是哄,说英雄是英雄。

五眼鸡岐山鸣凤,两头蛇南阳卧龙,三脚猫渭水飞熊!

 

谁是那些五眼鸡、两头蛇、三脚猫冒充龙凤呢?那些依靠博客吸引眼球开讲座收门票的人!所有的办讲座老愤青都没有在自己博客上公布自己执业资格证号、没有在自己博客上公布加入的是哪家证券、期货咨询机构,如果您不办讲座敛钱,那也就罢了;若是您依靠博客做讲座广告那就涉嫌违法了:

 

一、你必须是真名实姓

 

大丈夫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不敢以真名示人从事咨询业,必是心虚,也造成了杜先生打官司找不着某大师的人!《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也就是说你若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你叫牛刀、侯宁之类的“评假名”、“骗假名”发表对股市的看法是不行的;你若不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办投资讲座收钱也是不行的,反正你这么干不行。

 

二、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也是要守法的

 

我毫不掩饰对老愤青们借博客敛财的鄙视,为了办讲座的需要,愤——成了一种吸引眼球的工具,那些人从来就不是什么投资专家。

 

《细则》第二条指出“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很明显,老愤青博客通过电脑网络向股民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虽然不直接向股民收费,但却为博主开办收费讲座创造了条件,属于间接证券投资咨询。

 

正告那些“专家”,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的”,你们愤这愤那的,为何自己不守法?

 

若想吃这碗饭,您不能老钻监管盲点的空子,至少要具备三点:第一你要取得从业资格、挂靠一家证券咨询机构,并公布于众;第二你要在从事证券、期货咨询业务时要以真名示人;第三非证券咨询人员不能收费办投资咨询讲座;证券咨询人员不能买股票。你不能又收讲座门票钱,又号称在股市挣了多少钱,尽管那可能是吹牛,但那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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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办法》和《细则》相关条款

 

《办法》

 

第一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章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章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