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4

 

三角债担保制(概念创新)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条款,是关于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之法律后果的规定。确切地说,是法律赋予担保人关于三角债的一项定限担保物权,用以对抗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不法侵害。此项规定也是专项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条款因省略了一些语句和词组,应当仔细解读。

本辞条,讨论三角债担保制。下辞条,讨论担保人定限三角债的注意事项

主题:三角债担保制(概念创新)

三角债担保制,是连带担保或者连坐担保制,这是由三角债担保的主体担保关系、法锁关系等关系形成的担保制度。

一、三角债主体

担保人,亦称第三人、代理担保人、信托担保人,本条款专指依合约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包括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在内。即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受托人、代理人,债务人是第三人的委托人、被代理人。依物权法第173条规定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依该法第171条规定的反担保行使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定限物权,限制他们的担保行为,制止他们的专权、越权、侵权等欺诈行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三角债,亦称担保物权的三角债,是法定的债权债务链接关系和法锁关系形式,也是担保物权关系中特有的一种形式。

三角债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面组成。其中:(1)债权人,是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中首要的当事人。以上两项合同,是围绕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权和优先清偿权展开的,主要的对象是债务人,其次是第三人(假设存在第三人)。(2)债务人,是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债权人或者反担保债权人(假设存在第三人)先后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3)第三人(假设存在时),是三角债的中间人,一方面是债权人的后发债务人、代理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债务人负责,同时也为债权人负责;另一方面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即代理担保合同圆满执行完毕以后的债权人;在此之前是债务人的准债权人、担保债务的受托人、代理人。

三角债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面组成,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债务链接关系和法锁关系形式。一般而论,如果没有需要和可能,就不会有第三人插足,那样的话,就不会存在法定的“三角债关系”了。因为有需要和可能,或者说债务人为了缓解自己的债务负担与危机,才不得不使出最后的“撒手锏”,请求第三者排忧解难。当然,这样做的结果,最终付出的经济代价或者物权代价有可能更大,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三角债关系

以上讲的“三角债主体”,当然是“三角债主体关系”的一部分。那么,还有其他一些“三角债关系”也要讲一讲。法定的“三角债关系”并不可怕,重要的关键的在于,一定要让他们良性循环、良性互动。这正是本条款的正确内涵之所在。

1.三角形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之三角债关系,本质上是三角形法锁关系,或者是双重性、多重性法锁关系。一般的担保物权就是双重性法锁关系,就是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和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主体上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外加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有第三者介入的担保物权就是多重性法锁关系,就是新旧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和新旧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主体上是新旧债权人与新旧债务人的法锁关系外加新旧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其中,以上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包括了主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权合同的法锁关系。

关于债的定义,早期的罗马法均有精妙的定义。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阐释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者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或为某物的给付。”得据此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有此请求权的人是债权人;据此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承担给付义务的是债务人。法锁约束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强制的。这种约束之所以能够实现,不过是由于国家法律的维护。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形式上好像是法定的,内容上好像是意定的。无论是法定的还是意定的,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担保物权方式或者不同意某些担保方面的项目内容,那么,只能维持主债权合同那种单一性的法锁关系,不发展双重或者多重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的物权化、法锁化指针,是采取意定生效主义——须先经第三人、后经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同意才能达成“一致性”协议,第三人才能提供有目的、有计划、有范围的担保,形成法定的三角债关系。

2.第三人担保制

第三人担保制,是由“人保连坐制”和“物保连坐制”组成的物权化、法锁化物权制度,即意定生效主义的定限物权制度。

首先,三个担保书面合同是第三人担保制的载体。

第三人担保制,实际上是由三个担保书面合同组成的:

第一个,是债务人请求第三人为担保其债务而成立的委托合同,注明委托理由、事项、期限与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个,是由受托担保人与债务人为订立反担保而成立的合同,注明担保人的债权和委托人的债务等项内容;

第三个,才是受托担保人、债务人一方与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一方签订担保合同。

由此可见,担保人和债务人都与以上三个担保类合同都有关联。除此之外,债务人还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这样一来,债务人为了清偿债务,一共与四个合同有关联。债权人与代理的担保合同有关联,另外也与主债权合同有关联,一共与两个合同有关联。

所谓法锁关系,所谓第三人担保制,所利用的载体,就是“三人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合同制”(委托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外加“主债权制”(原本债权合同,与第三人无关),简称为“三三一制”。

其次,是“人保连坐制”。

尽管现代以降的民法法锁关系不再提倡“人保”(限制人身权)制度,口头上只承认“物保”制度,诚然,如果第三人担保制发生欺诈性侵权事件,“连坐”制度是少不了的:

1)如果债务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权人,那么,债务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债务人联合债权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债权人联合第三人欺诈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与第三人均要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债权人联合债务人欺诈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均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是从“人保”(“连坐”)制度上来说明第三人担保制的。

再次,是“物保连坐制”。

如果从合同违约数目上来看,也可能存在合同“物保”的“连坐”制度:

1)债务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3”制(1主债务、3担保委托),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4个合同违约;

2)第三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1制(1受托、1反担保、1代理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3个合同违约;

3)债权人所关联的合同是“1+1”制(1主债权、1担保),其中一个合同违约,可能涉及到12个合同违约。

如果说,普通合同须信守诚实,那么,担保合同更须信守诚实。因为,担保合同的成文法因素高于普通合同的成文法因素,要求更加严格、更加规范。谁违约谁负责,某种意义上,债务人违约会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毕竟,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就是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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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3·担保人三角债定限担保》;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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