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有否可能实行“反举证”?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年9月2日
现在,网络发达,形成与传播电子文件,极其快捷和方便。一些职业道德不好的培训师,只需要几个简单的动作,就能抄袭到其他作者发表的原创性文章和培训师研发的讲课资料,并获得为一些企业讲课的机会和讲课收益。
对于著作权的纠纷,我国现在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被抄袭作品的著作权拥有者,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就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并举证。
如果有抄袭行为的培训师为某企业讲过课,而该企业因多种原因,又不主动、不配合提供证据的话,维权者要想收集到证据并举证,是很难的。
抄袭者形成的电子文件,只需简单的动作,就能够通过或借助网络进行传播,为抄袭者直接或间接带来商业利益,但是,维权者从网上截取的带有抄袭内容的网络文件,要想成为证据,却需要一些较复杂的步骤和环节,有一个步骤和环节没到位,就无法达到举证的效果。
以下四个著作权纠纷,都是因为起诉人的举证遇到难题,而没有达到维权的目的。
1、刘先明诉北京大唐诚信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刘先明诉姬涛在广西花红药业讲课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刘先明诉姬涛在吉林红石林业讲课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4、刘先明诉王金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培训师姬涛2007年10月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具有抄袭行为,本人起诉到北京朝阳区法院。不是本人从苏州开元集团那里收集到证据,而是因为培训师姬涛向法庭提供了当时讲课的课件,这一课件成为其抄袭的证据,所以,2009年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抄袭者姬涛向本人道歉,并赔偿3000元,本人撤诉。

结合上述两类不同结果的著作权纠纷,我就想,对于著作权纠纷,我国有否可能实行“反举证”,要求抄袭嫌疑人提供证据。
我认为,对于著作权纠纷,如果实行了“反举证”,会减少维权者在收集证据上的时间和精力,而让抄袭者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代价;会大大增加维权者维权的成功率,降低抄袭者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会让一些有抄袭念头的人,在得不偿失的风险中,放弃抄袭的念头。
可以预料,著作权的纠纷,如果实行“反举证”,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是会产生积极作用的。
链接:
1、国务院参事室:媒体及时曝光有助于消除抄袭者所带来的侵权影响
2、人力资源报:平常心不等于放任
3、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推动者是抄袭者
刘先明简介: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岗位主人翁”、“捆绑式下井”、“让成批的人富起来”等新观念的首创人,40多家单位借鉴了其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2002年曾担任天津、广东两家民营企业的“签约总裁”和“签约总经理”。武汉工程大学客座教授。专长于为企业提供精细管理工程、企业文化、管理创新等咨询、培训服务。曾被评为中国十大企业管理咨询师、中国十大培训师。200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30年行业百名功勋人物”;2009年被推荐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或建国60周年创新人物”;入围2010“创业中国年度十大创新人物”。QQ:275399245;Msn:[email protected];E—mail:[email protected],手机:13910823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