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住建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中》对于分割出租、群租房屋、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转租要求等问题给予了相应规定。
重点条款1: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解读:本条是针对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分隔出租、群租的限制,对于北京、深圳、上海等一线城市和像苏州之类的较为发达的二线城市,合租和群租现象比较普遍,《办法》的施行虽然在立法本意上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将遭遇巨大的挑战。同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违反上述限制规定的,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条款2:
第九条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解读:这是普遍被租房者欢迎的一项规定。随着近两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于许多大中型城市来说,租金基本上都是呈逐年增加趋势,鲜有不升反降的小区出租房屋或商铺,因此近年出现了许多出租方在看到租赁市场不断火热的情况下,在租赁期限还未届满前就要求增加租金(通常是租赁年度节点或租金支付节点时发生)。《办法》虽然明确禁止了这一行为,但如果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1)首先,对于双方在可调租金(约定租金在租赁期内将逐年提高并明确了变更的方式和标准)的租赁合同中,这类租赁合同出租人当然有权根据合同提高租金,应不属于“出租人单方面提高租金水平”;(2)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如果出租人单方面提高租金是其权利,只是这样的权利行使要受到合同约定的约束,如果合同租金条款已经明确了租金标准或明确约定了租金不得调整,那么出租方单方面提高租金充其量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要么必须支付违约金给租户要么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其并不是不付出代价的随意行为,其次该项规定其实际意义有待商榷。
重点条款3: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解读:本条是针对“二房东”情况的限制,对于市场上广泛出现的租房后二房东转租牟利的现象,《办法》侧重了对出租方的保护。然而,本条也并非如此绝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规定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转租合同将按有效处理,因此,如出现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转租情况,是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或承租人应赔偿损失,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