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终止上市”代替“中止上市”
张立栋
最近,A股市场上最热闹的恐怕就是创业板连续出现“破发”带来的“中止上市”以及某些公司“带病上市”的话题。
什么叫中止上市?字面上讲,就是股票发行中出现问题后,停止发行。
去年就有两家公司遇到过类似情形,立立电子和苏州恒久,都因为涉嫌虚假陈述而在挂牌前被停止了上市进程。
正式明确“中止上市”始于去年十一月开始的新股发行制度第二阶段。
什么条件下会中止上市?为什么现在提起这个话题?
按照新股发行的有关规定,如果出现发行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与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的;以及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发行。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有效申购不足,询价对象不足等情况就可以中止发行。
现在,A股创业版出现了连续的破发潮,本周初,5只新股创业板上市,4只跌破发行。而迈入2011年以来,上市26只新股中,共有13只新股上市首日即跌破发行价。
破发潮会带来什么?首先是机构“打新”热情迅速下降,与此同时,新股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将很有可能低于最低规定,这样必然会触发“中止发行”规定的条件。
现在,许多人在盼望着出现中止发行的首个案例,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降低“三高”现象。
他们的理由是,新股大量的破发,将有利于市场约束力的提高。如果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开盘即破发,甚至发行不出去,则对拟上市公司和保荐商构成最直接的约束,新股发行的“三高”问题也有望迎刃而解。
问题在于,新股破发是在当前市况低迷以及季节性因素等多重原因下的市场表现,依靠一时的市场表现来“倒逼”发行制度,其效果值得怀疑。
更重要的一点,“发行中止”并非“发行终止”。中止更接近于暂停,而唯有终止发行这样的硬手段才会在市场上起到真效果。
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不知何种考虑,管理层对违规者总是“太温柔”。比如中止发行,其本身表明经过市场博弈,某只新股发行失败了。但是,相关文件中却还留了“生路”——“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这样的条款,意思是说,新股发行即使暂时性“被中止”,并不意味着发行失败,今后还有卷土重来的机会。
也就是说,这次不行,下次再来。
制度的严肃性就这样被温柔缴械。
再说说带病上市问题。
最新的消息是,某上市公司在发审委“过会”后被曝光,因为嫌重大虚假披露和隐瞒产品质量等问题。
如果问题属实,其必然成为又一例中止上市行程的公司。
但是,这样的停止上市和正常市场上所谓的“发行失败”有着本质的不同。
发行失败后的“终止上市”,意味着前功尽弃,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保荐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都要付出巨大成本。而轻描淡写的“中止上市”则给投机分子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侥幸漏网者可以大肆圈钱,“不幸”被捉则只需要等待“风头过去”即可,充其量,损失一些机会成本罢了。
这样的制度安排,怎么能让守法者安心,又如何让伺机违规者被彻底震慑呢?
在我看来,对轻微违规者的“中止上市”必须启动,而“终止上市”的严规则更急需出台,无论是从解决发行价格虚高的问题,还是解决上市公司质量问题,这都是十分有效的制度设计,严肃的制度和不留余地的执行才能让市场参与者更有责任意识,这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务实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