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对小微企业政策支持寄望过高


  10月12日,国务院针对小微企业的九大财金支持政策——这是继今年7月,四部委(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之后,针对小微企业更为全面的政策支持。

  毫无疑问,在当前通胀持续加剧、货币政策持续从紧、欧美危机持续加剧之下,小微企业无论是生产成本的高企、资金融通的收窄,还是外需出口的比例减少,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其境况均更为严重。

  正因如此,本次九大财金支持政策的出台,对于经营日趋恶化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谓及时。但是,小微企业并不宜对此寄望过高。如果对九条政策逐条剖析,就会发现之于小微企业的紧迫现状而言,及时性、有效性尚显不足。

  就支持小微企业的“六大金融政策”而言,仅第四条“对小微企业信贷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于小微企业当下紧迫的信贷需求而言,有一定现实意义——通过小微企业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不纳入发行金融债的存贷比考核、等同于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以及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以激励商业银行对信贷结构进行调整,从而使小微企业的信贷权重得到部分提高。

  而余下的五条金融支持政策,之于小微企业融资而言,更多是政策导向和未来利好。例如:第一条“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对于早已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抵押的普遍欠缺,注定仍然难从商业银行贷款;第二条“清理纠正不合理收费”,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坏帐率相对较高的现状而言,商业银行必然需要较高的坏帐拔备。因此,即使商业银行不再收取咨询费、管理费之类费用,亦会相应提高担保等要求,从而变相提高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第三条“拓宽融资渠道”,对于年产值普遍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来说,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可谓是痴人说梦,至于吸纳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其机率亦仅有万分之一。而对于通过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交易融资,以目前国家层面唯一认定合法的天津股权交易所来说,“持续两年盈利,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并且股本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要求,举目全国近千万家的小微企业,合规者可谓寥寥无几。第五条“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无论是增加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组建,还是小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的增加,均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至于第六条的“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对于部分资金极为紧迫的小微企业而言,极可能变成“帮小忙、添大乱”。因为,在民间金融没有取得合法地位、没有形成合法规模的情况下,即加强对高利贷的遏制,显然会对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形成进一步的收窄。

  再论支持小微企业的“三大财税政策”。可以说除了第二条“金融机构税收的针对性优惠”,可以相对激励商业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资金融通外,第一条和第三条之于现实的切合意义均不大。

  第一条财税支持政策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上。但是,我国小微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包税制”早已成为其纳税的主要形式,所以说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并没有大范围的普及作用。而第三条的“通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扩大,间接扶持小微企业”,且不说今年地方政府因债务平台收紧、土地收入骤减、保障房支出增加,其普遍的财政吃紧能否扩大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即使可以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其受益比例、受益数量之于近千万的小微企业而言,亦仅是“点滴雨露难解众人之渴”。

  针对支持小微企业九大财金政策的剖析,并非指责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大方不够”,因为任何过于救急的政策,均会给未来带来更大的负面作用。而之于小微企业的真正支持,是应尽快形成金融、财税方面的长效机制,改变与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资源分配上的严重不均衡格局。

  之于小微企业自身而言,更不应对当前政策支持的寄望过高。而应正视当前外需减少、竞争必然加剧的现实,认清“价格稳定”仍为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矛盾,调整、优化自身业务结构,尽快在成本管理、产品定位、供需链条等方面形成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