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难以大量有效生存之证明
现在的中国,高利贷是否仍有大量正常生存的客观基础?从学术上讲,要回答这个问题,政治高调口号式、哗众取宠式、耸人听闻式,绝不可能真正给出答案。并且,无论对此是持否定看法的还是持肯定看法的,都是如此。
从学术上讲,必须首先把问题放在具体的社会条件之上。与之不同,似乎不受什么社会条件制约的制度设计之类,并不是科学的论证方法。那么什么才算是科学的论证方法呢?就经济学而论,西方案例式的分析方法,就是一种站得住的方法。——前提是,此种案例分析所揭示的规律、结论,在实际存在的社会条件下,有普遍意义;或者在不容忽视的、社会整体的重要部分有普遍意义。这样的案例式研究方法,与经济学古典时期以一般性、平均状况为分析对象,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与文章的题目相反,先就问题的反面进行研究。这就是:与当前状况显著不同的另一重要时期,高利贷曾是中国社会一部分相当重要的生产类型,正常的资金供应和生存形式。具体时期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的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作为资金需求者的实业有两类。第一类主要是广东一带的私人贸易经营,除广东深圳等地外,沿海其他地区也有一些这样的私人贸易经营。这样的私人贸易经营,除了家庭个人的少量积蓄,利率相当高的外部资金是其重要来源。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可以说,这样的私人贸易经营者不可能从银行得到贷款。这些经营者的大多数,几年经营下来,以当时中国的状况而论,积聚起了颇为可观、称得上巨额的资金。无疑,这些商业经营的利润率是很高的,经营者也负担得起一部分借款的高额利息。这些新类型的商业经营者,曾经是当时许多中国大众的羡慕对象,那一时期中国民众熟知的带有讽刺或调侃意味的话“造原子弹不如卖茶叶蛋”,不过是以另一种形式,反映了这一时期私人商业经营者财富的高速增长景象。
现在需要解答的是:这类商业私人经营的高额利润,是与什么样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呢?分析实际例子即案例式考察,是可行的好方法。那一时期去过深圳,大量购买中国大陆的其他地区尚无法买到的商品的人,一定有切身体会,当时深圳等地的商品销售是何等好做。往往是品质很一般的商品,甚至是蹩脚商品,却轻易卖得高价。其他地区少数走在前列者,也从南方贩来这类商品在本地销售,同样获得了高利润。由此可以作出概括:此类高额商业利润,与当时的中国大陆的商品流通,依然处于相当严重的区域性隔离状态密切相关。至于造成当时的隔离状态的具体原因,如多大程度是由于当时的体制所限,又在多大程度上是旧习惯、旧思维起的作用,在此不必深究。要重点要把握的是:既然作为当时的弄潮儿的私人商业经营,是中国的改革开放一个重要阶段的显目现象,是在当时具有必然性的社会经济类型,对满足这部分商业经营有重要作用的高利借贷,就也是正常的社会生存形式。
第二种类型是:温州初期轻小商品生产中的高利借贷。在那一时期,温州高速成长的轻小商品生产,无疑是中国大陆在相关制造业中走在前列者。温州当时的这些小型制造企业的资本来源,除了个人的一部分积蓄,颇大比例是来源于亲友、熟人的高息借贷。与上面分析的商品销售私人经营者类似,温州这些制造企业的市场行销极为成功。但与流通经营相比,更重要的特征是其所生产的产品,如钮扣、低压电器产品等等。当时温州的这些产品既然能卖得好价钱,生产企业由此获得高额利润,资本由此迅速积聚,对于支付一些高额利息,自然不在话下。
对于这些早期的温州企业为什么能如此获取得成功,人们有种种解释。当时的中国在这一部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上,已经是较典型的市场形式,这一点无疑是基本的社会环境条件;从企业自身条件看,“船小好调头”,是后来人们对包括这一部分企业在内的一部分企业成功原因的一种总结。但是,这一类看法并没有给出,这些早期温州企业之所以在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取得高收益回报的直接原因。
当时的中国大陆,品种相当多的新颖消费品,处于显著的供不应求状态。这样的新颖产品生产能力的明显不足,那时其他地区的企业还不具备这样的生产能力,或者与这些温州企业相比其他地区生产能力显著较低,是这些温州企业能在一个不短时期里获得高收益的真接原因。
到此回止,已经对那一时期能够承受得起高息支出,高利借款也是其重要资金来源的两类企业作了分析。无论流通企业还是制造企业,这两类企业均属于实业企业。这些企业对高利借款的使用,都是正常的经营性资金,而不是资金使用时间很短的救急性需求。
另一方面,即使那一时期的这些温州企业,其所使用的资本,也不会全是借贷资本,自有资本必定仍是其十分重要的部分。这就是说,其支付高息的,对于那时的大多数这类温州企业,也只是其实际使用的一部分资本。
由上面的分析,人们可能会说,上面的这两类企业既然十分成功,其经营承受得起高息借款,现在不是照样可以照此经营吗?
回顾那一时期的中国,还必须关注,所占经济份量远远比上述私人贸易经营和新颖产品制造企业大得多的另一部企业。巨大数量的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绝大多数、集体企业的绝大多数,那时普遍处于亏损状态,甚至微利经营就算不错了。这些其他企业要转变成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盈利企业,必然要经历痛苦、曲折的过程。所以,上述高利成长的两类企业能承受高息借款,不仅与中国大陆一个具体时期里作为背景因素的市场化改革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决定于那一时期里各类企业的客观状况。
所以,那一时期,一小部分能获得高利润、承受得起高额利息成本的小企业的存在,是与大部分企业处于低效益状态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这是以大部分企业的低效益为前提的。这是严重的局限,但这种局限是中国经济快速改革、发展的一定阶段的现象。
当中国社会发展到目前状况:商品流通的区域性隔离状态不再存在;基本上适应市场需要的商品的生产能力迅猛增长,以至许多产品的供给呈过剩状态。一方面,原先亏损的大量企业盈利状况显著提高;另一方面,这同时意味着,上面讲到的那两类企业获得高额盈利的社会条件也不复存在了;与之密切相关,实业企业的日常经营承受得起高息借款的社会条件也不复存在了。
现在的中国,还有没有这样的一批实业型企业,能将高利借款作为日常经营资金、支付得起相应的高息成本呢?就实业型企业的经常经营资金而言,这已经成了不可能的事。现时中国,无论对那一类企业(中国一个阶段房地产极高利润很大程度属畸形现象),极高收益都不可能作为经常性经营目标了。
再来看历史。无论古代中国还是古代外国,借贷的利息无疑是很高的。例如,从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童丕著《敦煌的借贷》,都可以看到大量借贷文书。其利率大都在50%至100%。
与此相关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多高的利率才算高利贷呢?这个问题无论对于古代还是现代的商品生产社会,都是重要的。有一些人认为,官定界限是判别依据。对今日中国,人们就说人民法院已有规定,民间借贷高于基准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于基准利率四倍利息是高利贷。中国古代社会,唐开元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开元廿五年又调高到六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转引自乜小红《中国古代佛寺的借贷与“便物历”》,《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三期)
但是,官方的准许与否,不可能是经济意义上亦即经济学意义上的高利贷标准。不然的话,是否属于高利贷,真可以由人任意决定和改变的了。这当然是极荒谬的。如果把观察的视角着眼于社会生产,那就很明白:当利率达到吸干企业等生产单位正常运用这部分借贷资本产生的全部利润时,这就是高利贷。所谓正常运用资本所得利润,简言之,就是社会资本的平均利润率。
但是,如果这样界定的高利贷从科学上讲是正确的,那古代社会的借贷岂不几乎都属于高利贷吗?诚然如此。虽然古代社会的生产收益并不能以现代的资本收益那种方式进行计算——因为古代的社会生产实际就并未表现为资本收入形式,但毫无疑问,古代生产不可能是如此高收益生产。不过,古代社会条件下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的理性存在,与古代社会高利贷的客观性质,并非处于不相容状态。
观察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古代中国的借贷文书,50%至100%利率的高利借贷,占很大比例部分是农民用于种子等农业生产借贷。不错,就农业生产本身讲,不可能有这样高的纯收益。粗看,似乎这些借贷者得不偿失,因为高利借贷的农户收益的很大部分将由此丧失。从另一角度考虑,事情就十分清楚:假若这些农户未以秋收时高利支付为条件,借得种子等生产资料,他就将无法播种而绝收。所以,古代社会的农户借这样的高利贷,是理性行为。一些农户由此避免了彻底破产的厄运。类似地,那时的穷人因生活急需借高利贷,也是理性行为。不然的话,他就难以避免死于沟壑了。这就是高利贷在古代社会理性存在,即在这一范围内必然存在的真实基础。因此,这也是在古代社会的现实条件下,高利贷的有效生存。尽管其生存范围实际有限得很。
另一方面,由上面的考察也自然可知,高利贷不但不可能是古代社会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方式,也不可能是古代社会生产资金的重要来源方式。当然也很明白,当代中国,不存在古代社会那样的高利贷社会条件。
上面的分析实际已经表明,当代中国,高利贷的生存空间必定十分有限,归根到底,这既非取决于主观上的愿望,也非取决于政策设计之类。归纳起来,以下几处是今日中国高利贷的生存之地:(1)十天半月那样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如典当业的运作就是满足这类客户的需要。(2)边缘生产需要。如一些筹办阶段或新办的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还未取得银行的信任、未建立正常授信关系,一部分高息借贷是特殊阶段的现象。这种情况难以完全避免。但就企业的正常经营讲,大量高利借贷不可能长久存在。至于为所谓“银行转贷”而借高利贷,即使也是短期使用这些高利贷资金,其实表明这类企业已开始陷入困境。这样的高利借贷,并不是社会资金的正常存在形式。
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高利贷,属于社会资金的畸形存在方式。(1)赌徒借高利贷。(2)与投机狂热相伴的高利借款。(3)与非法金融相伴的高利贷。这最后一种高利贷形式,往往数量庞大,对社会的危害也巨大。
从实践上讲,当今世界商品生产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证明了高利贷不可能是重要的融资方式。中国绝不可能是例外。肆意违背客观规律,不管违背者是个人还是政策制定者,都难逃惩罚。
末后需要指出,就一国的银行等金融系统自身而言,银行的存款与贷款的利差越大,就越利于形成高利贷的社会环境。当我国银行的效益状况已有了大幅度实质性提高的今天,压缩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既有了现实条件,也十分重要。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货币管理当局的职责。
2011-11-16
高利贷难以大量有效生存之证明
评论
1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