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我昨天接受采访的观点如下:
第一,放开了对于公募基金经理投资炒股的限制,很人性化。毕竟基金经理是收入很高的一个群体,是最会使用投资炒股这种方式进行理财的一个群体,他们及直系亲属的资产也都有保值与增值的渴望。我曾经调研过一些基金经理,他们都有明确的投资炒股愿望。我问他们是否可以在“T+1周”、“T+2周”、甚至“T+1个月”的情况下进行股票投资,有的人表示,“T+2个月”、“T+3个月”、甚至“T+1年”都是可以的。这表明了他们有很强的股票投资愿望,并且对于自己的股票投资能力很有信心。如果这样,对于激励他们做好研究、做好长期投资很有促进作用。
第二,公募与私募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投资炒股。公募是不可以的,私募是可以的。如果放开了对于公募基金经理的投资炒股限制,是在为未来的把私募也纳入统一的证券投资监管体系做好了一个铺垫。中国专业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公募基金方面,近几年快速发展的私募基金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私募基金亟待被纳入证券投资监管体制。
第三,现在市场上有一种说法很流行,即较为普遍地认为私募的业绩比公募好。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这种好的背后,是否就有私募的基金经理可以投资炒股的原因在其中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放开对于公募基金经理投资炒股的限制,对于维护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利的。同时,只要相关的监管措施跟的上,对于促进中国专业化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是有利的。还有,为了切实保护好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好对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投资,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