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案,不能漏了“特定关系人”


刘志军案,不能漏了“特定关系人”

本报独家获悉,目前中纪委方面已初步核实刘志军与丁羽心(原名丁书苗)等通过暗箱操作铁路建设项目,使内定企业中标。丁羽心等人向中标企业收取项目标的额2.5%-4%的中介费,共计8.22亿元,丁羽心个人从中获利4.22亿元。(2月26日《经济观察报》)

刘志军“落马”两周来,有关涉案金额的问题,不同版本不断见诸媒体,仅《中国经营报》就弄出了两个不同的数据,且相差“十万八千里”,前一次是10亿元、18个情妇,而后一次则大幅度缩水至300万元。

《经济观察报》这篇开篇“目前中纪委方面已初步核实”依然令人怀疑。刘志军被抓才半个月,中纪委应该不会这么快就“初步核实”,除非不愿意“穷寇直追”。再说,刘志军作为正部级官员,他的涉案金额绝对不是可以随便发布的,唯有中纪委通过新华社发布的信息才具权威性。

但无论是哪一路消息,都无一例外地将焦点集中在了山西博宥集团董事长丁书苗身上。

笔者以为,丁书苗和刘志军一定有着极为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丁书苗凭借这一关系,在招投标中直接获利应该毫无悬念,违规收取中标企业项目中介费也是极有可能。我们从药监局GMP认证养了一帮硕鼠就可以窥见一斑;我们也可以预测,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所有乳企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又将培养一批硕鼠。

中央部委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已经成为掮客们非法获利最佳的由头;一些贪官故意设置审批事项,和掮客勾结,共同获取不义之财。

从法律角度上讲,这些掮客,都是贪官的“特定关系人”。

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该《意见》还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特定关系人”非法捞取钱财,一方面帐要记在贪官身上,另一方面该“特定关系人”也同时构成受贿罪。

十分奇怪的是,“特定关系人”概念出台快4年了,而以这种身份接受审判的却少之又少,连善用“裙带”而成为“公共情妇”称谓、并敛财百亿的李薇,也“有幸”未成为“特定关系人”,而能重拾自由。从媒体公开的报道看,只有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因涉案55万元,作为“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看了一下丁书苗的简历,这位生于1955年的富婆,应该不是刘志军的情妇,更非“近亲属”,但她肯定属于司法解释中“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无疑是刘志军的“特定关系人”。因此,丁书苗利用刘志军权力而聚敛不义之财,已经构成受贿罪。此外,丁书苗的涉案金额,也应该一并记在刘志军的头上。

我们期待着刘志军案在审理阶段,司法机关不会漏了“特定关系人” 丁书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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