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解救行乞儿童”案例一则


 近日有人在网络上发起拯救乞讨儿童的活动,最早的提倡者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先生。他建议网友凡遇乞讨儿童,应即随手拍照并报警,同时将照片发在网上,以便失儿家长寻觅。此建议于半月前提出,已有不少人响应,据说上传照片已超过900帧。

我一向见事较迟,关注此事始于一周前在微博见到的一张照片:一女童匍匐在地,仰望镜头,稚嫩的脸上满是愁苦。我见之一怔: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祖国花朵”吗?何以残败至此?——据网友“白小刺”介绍,该女童当时正在三亚一集市上乞讨,背部有大面积伤疤,臀沟有红色药水,疑是新伤,控制其乞讨的是一中年男子。

     两天后,我又读到女诗人赵丽华的博文《怎么救小孩儿》,言及一四岁孩童随父母出游失踪,五年后于深圳寻得,“舌头已经被割掉,胳膊被掰断弯到了身后,腿被截断”!赵女士还提到另一事例:某网友“大年初一步行去弘法寺,沿路不下二三十个变形的儿童身躯在乞讨”——看来此事已非个别现象!

     诱拐者之所以要将健康孩子整残,正是要利用善良人对孩子、尤其是残疾孩子的怜悯心,真是天良丧尽!——然而此一现象并非今天才诞生的“新鲜事物”,远在400年前就有!

几年前与朋友编校丛书,接触了几本颇为冷僻的古代小说。其中有一本《杜骗新书》,刊于明万历年间,是一部半警世、半实用的小说,意在揭露当时社会流行的各种骗术。全书四卷,将骗术分为24类,各有名目,如“脱剥骗”“丢包骗”“换银骗”“诈哄骗”“伪交骗”“牙行骗”“引赌骗”……共收小故事 89则,都是发生在浙闽一带的诈骗实例。

其中第十八类为“拐带骗”,收有《刺眼刖脚陷残疾》一则。内中叙及:浙江有一类棍徒(恶棍),常在路上诱拐女男孩童。遇到女孩儿聪明漂亮的,便卖入娼门;稍愚钝的,便刺瞎双眼,教其唱曲;有的则“刖足”(砍脚)致残。凡瞎者瘸者,均令其沿街乞讨。讨得少时,回来就要饿饭、挨打。恶棍带着乞儿平时住在船上,靠着残害压榨乞儿,恶棍“置美衣美食,在舟中歌唱为乐”。

文中还细述残害儿童的过程:在隆冬最冷时,将幼童腿肚子用麻绳扎紧,使血脉不通。然后将脚浸到冰水中,待其血凝麻木,用利刃断其脚掌,以药敷之……真是惨无人道!

文中还特别讲述了一个解救被拐女童的真实案例:一次,有个瞎眼女孩儿在路边卖唱,一位老婆婆看到了,说:我看这女乞丐很像我家邻居李意五走失的女儿。两人一交谈,果然是她。女孩儿得知双亲已故,哥哥尚在,于是央求老婆婆寻来哥哥,并将恶棍告到官府。

不料恶棍用银钱买通审案的主薄及女孩儿的哥哥,结果上堂后,恶棍坚称女孩儿不是自己拐带、刺瞎的,他反而是收留女孩儿的好人。又说女孩双目失明,已成废人,不如给他做个伴,自己绝不会亏待她。那当哥哥的得了二十两银子,也不置可否。结果女孩儿又重入虎口!

恶棍一共四人,将女孩儿押上船,撑到河中,一顿痛打——这也是杀一儆百,打给别的乞儿看。刚好船从姓向的“乡官”家后门划过,向乡官听到船上斥骂惨叫声,派了两个仆人将船拦住靠岸,过问其事。发现隐情后,即将四恶棍锁拿,带着众乞儿一同到州府告发。

知府审明因果,大怒道:“此罪虽凌迟碎剐,未足惩其罪!”将四“棍”各打三十板,然后锁在府前,令群众随意殴打。众人得知罪状,无不切齿痛恨,一顿“手殴石打,四棍一时皮破血吐,立刻尽死”。知府又问明众乞儿的乡贯,命凡有家人者一概领回,无亲属者送入“养济院”。——奸恶已除,人人拍手。对“多管闲事”的向乡官,众人也都称颂不已。

《杜骗新书》每则故事后面都有一篇“按语”。此则的按语是:

人家子女幼稚,不可令其单行,亦不可带(戴)金银镯钱。若偶遇此等棍,悔何可及!其防于未失之先可也。——今后官府遇瞎拐群集处,时遣人查其居止,及提问一二瘸瞎缘由。或访得此等棍,则除一棍胜去一狼虎也!功德高于浮屠矣!

《杜骗新书》作者不详,看其行文,多为白话,作者无疑不是什么“高级知识分子”。然而这位底层文人很有见识,在这则按语中讲了两层意思:一是警告家长要看好自家的孩子,防患于未然。二是提醒官府一定要重视此事,遇到残疾儿群集的情况(如前面网友提到某地弘法寺附近有二三十个变形残疾儿童乞讨的情况),就要格外关注;还要重点盘问一两个乞儿的致残原因,如发现破绽,即当顺藤摸瓜,揪出坏人,为民除害。常言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即佛塔);而若铲除一个残害儿童的恶棍,功德更远胜于造佛塔!

记得我当时读过这则小说,气结于胸,数日食不甘味,想不通世上因何还有如此蛇蝎心肠的匪类!不料最近从网上看到的消息,更令我气愤,竟一时无话可说——我们的卫星已经登月,我们的高铁线路世界最长,可是在一些地方,众目睽睽之下,居然还残留着四百年前犹不能容忍的最落后、最残酷的场景!我想问一句:谁应对此负责?

从网上的消息得知,在解救乞讨儿童的行动中,每遇报警,公安部门都能积极配合,快速出警,这还是令人振奋的。但愿人人都学“向乡官”,官官都是明“知府”啊。

不过也还有很多问题。如孩子被解救出来,但携带孩子乞讨的往往并非直接残害孩子的人。——我则以为应规定两点:一是,凡儿童乞讨,应一律取缔,当事儿童由政府民政部门拨款收容。二是,若发现携带残疾儿童乞讨者,不管其残疾是否由携带者造成,也应一律以残害儿童论罪,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一旦彻底堵死利用残疾儿童行乞的路,恶人也便因无利可图而放下屠刀。至于可能冤枉一些人,则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而尽量避免。

即是说,应动员媒体(除了网络,还有报纸、电视)掀起声势浩大的宣传攻势,让中国的每一处偏僻角落、每一个人都知晓此事!因为偏远贫困区域的孩子往往更容易遭毒手。当然,所谓“从快、从严、从重”,可能有违法制精神。然而特事须要特办,重罪宜用重典!不如此,则不能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我们孩子!

常见一些人喜欢谈大题目,什么爱国啊,什么哪国官员又去参拜他们那个神社啊,等等……其实对老百姓来说,那些事真的跟自己关系不大。我看于教授和一批热心人提出的这个问题,近在身边,倒是最应该关注的——不要认为这只是失儿家庭和“向乡官”的事;你不关心、不参与,明天失踪受害的,没准就是你家的孩子啊!

当然,最应当关心此事的是政府。假如把乞讨儿童现象跟地方官员的纱帽挂钩,估计此种现象绝迹,并非遥不可及——其实跟征地盖楼比起来,这可是最大的“面子工程”啊!

(本博客文章均为原创,如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