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经北京沈斌倜律师介绍而来的前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业务代表黄灿辉诉老东家违法劳务派遣、克扣工资及加班费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广东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开庭。本律师作为黄灿辉代理律师,与黄本人一同出庭。
上午九点十分,本已晚点的开庭因为三位南方报系记者以公民身份要求入庭旁听与仲裁员发生激烈争辩再被延时,而且庭审进行中又因为旁听人员的一再坚持及加多宝公司出庭人员以案涉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仲裁员数度休庭,最终是“经请示上级领导”,加多宝方面的不公开审理申请被口头驳回,而三位旁听人员也终于如愿入庭旁听余下的全部庭审。
本案未当庭作出裁决,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质证已形成笔录。本律师无意就仲裁机构最终作何裁决来品评预测。但庭审反映出的加多宝公司在使用劳务派遣、施行特殊工时制等问题上采行的举措却令人深思。
据黄灿辉当庭陈述:其系通过前程无忧网站发布的加多宝公司招聘信息(系直接发布,非中介,亦非第三方机构)而应聘,并应约于2009年初到加多宝公司位于广东省清远市的粤北办事处面试和办理入职手续的,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黄灿辉却发现聘用方成了一个他从未听说过的江西鹰潭博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博胜”),并且和其他应聘者一道莫名其妙地成为了鹰潭博胜派遣至加多宝公司的派遣工。在后来大半年的工作中,黄灿辉也始终未与鹰潭博胜的管理者有过多少直接的接触,反而自始至终都在加多宝公司及其粤北办事处、英德服务站的直接管理下工作,期间加多宝公司基本按直聘员工的待遇类别向黄灿辉支付了底薪、绩效奖金,还在黄灿辉生日时由公司人事助理制发了生日贺卡。申请人据此认为,加多宝公司与其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关系。
单以证据形式分析,黄灿辉似乎难以否定其与鹰潭博胜、加多宝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但正如代理人一再强调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黄灿辉的岗位是业务代表,即负责加多宝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销售与生产乃是企业立业之基,无销售则无企业,企业存在一天则必然销售一天。因此,销售毫无疑问乃是任何企业长期必备的、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岗位,它不是勤杂工、清洁员,也不是办公室打字员、资料收发员。对这样的岗位,即以最普通的常识来判断,也不可能符合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三性”要求。
而何况,作为大众饮料生产企业,加多宝公司除去相对有限的生产工人,可以说最大头的人力资源都聚集在了销售部门。高峰时加多宝仅在广东片区即拥有上千人的销售队伍,如此庞大的员工群体除部分由企业直聘外,其他都采用了劳务派遣形式。以黄灿辉为例,作为广东人,却被用人单位办理了江西鹰潭的社保,该地与加多宝公司的在地东莞无论在社保缴费基数、社保待遇等方面比显然不在一个档次,以加多宝数百员工群体一年下来,着实能省下不少开支。
除社保外,同为销售岗位的黄灿辉,其工资又比身边直聘员工的同事低了许多,而且,直聘员工享有的生日礼金、住宿补贴、伙食补贴也或者缺失或者扣减。概括起来,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一年下来为加多宝公司节省的人力成本殊为可观。再加上派遣工在其他福利保障方面的差别待遇以及员工管理方面天然具有的省便,单以经济效益而言,劳务派遣似乎成为象加多宝公司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控制人力成本的不二法宝。
但是,员工的权益如何保障呢?别的不说,作为广东人的黄灿辉,拿着一张远在天边的江西鹰潭的社保卡,居然在居住地广东使用不了,何其不便!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派遣工天然的劣等待遇注定了他们从一开始就无法溶入到企业团队氛围中去,这种心理阴影从个体来看似乎负面影响有限,但当其影响达到一定规模,如同加多宝销售团队中的大部分,那企业的进取心如何保障?
而更让黄灿辉们无法接受的,是加多宝在实施特殊工时制时偷梁换柱式的运作。加多宝先后于2009年3月1日和2009年8月1日分别申报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作为一线员工的黄灿辉却是在离职时才得知自己也在这两种特殊工时制之列的。与公司发生争议后,黄灿辉专门去东莞市劳动部门了解了企业报批特殊工时制的材料,这一看傻了眼:两次报批材料均只包括了不到250人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上千人的销售人员中只有不到三成员工才能适用特殊工时制的,但以黄灿辉所知,他的销售同事还没有一个逃脱这种“特殊”待遇的!黄灿辉终于明白,何以他大半年来每个月上百小时的加班工时临了一算不过区区五百来块加班费,而且还被要求年终结算。
一部《劳动合同法》,当初在起草与审核中引起亿万人关注,人们将劳工权益的护卫都寄托在这部新法上。三年过去了,今天我们再来审视身边的劳资领域,却依然发现种种违法现象滋生,而且,各种改头换面极不合理的“合法”行为层出不穷。劳务派遣算是一个经典创造,经由新法的推行,原本并不起眼的派遣模式如同雨后春笋般扩张起来,一些企业甚至故意将原本稳定的员工辞退,尔后通过劳务派遣重新上岗。这究竟是劳资新法的悲哀,还是企业经营的失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