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被列入问责范围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2011年3月23日《新京报》消息,《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近日公布,党委领导也首次明确被列入问责范围。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由得联想到了2009年7月12日新华网授权发布的相关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换言之,在一年多以前,党中央、国务院早就规定要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然事实上全国被问责的基本都是行政领导干部,而党委领导干部差不多都是有惊无险,甚至安然无恙。尽管有的党委领导干部可能“事后”会被调离原单位,或者光荣“退休”。

作为首都北京,如今开全国之先河,首次将党委领导纳入被问责的范围。这既是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具体体现,又极富“破冰”之深远价值,且具有风向标的重大意义。

诚然,出台相关“问责办法”不是蜀道难,然也经历了一年多时间才予以发布,足见其非易事。

党委领导干部被纳入被问责范围,这是史无前例的,因此里程碑意义。

但当下和将来最为重要的是落实问题,即真正问责于党委领导干部。

那么能落实下去吗?笔者认为,落实的过程有时可能会费番周折,然一定能够落实下去。

首要理由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的问题。即有来自中国最高层的权威支持。

其次,党委领导干部被纳入问责范围,这是一种新生事物,而任何新生事物的生发,都是有其深刻根源的,即往往都富有“冲劲儿”。也就是说,“初生牛犊不怕虎”。也就是说,定然会有“虎”被“牛犊”撞击而被问责。

再者,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

勇于出台相关“问责办法”的北京市有关党政机关及其主要领导干部,都是明晓此趋势者,即其不会逆流而上。“上行下效”,素为至理,如此,岂能落实不了?

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党委领导将会被问责的消息,已经像长了翅膀一样地飞遍世界。在大家都密切关注的情况下,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坚冰一旦被打破,必然是春暖花开。

总而言之,北京市将党委领导干部纳入问责范围,是一种历史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坚信未来全国范围内都能确立和完善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而定能一一落实到位,尽管此间可能会遇到一些波折。(光明网 文/罗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