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11第二期【卷首语】
警察执法监督的目的及其它

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力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民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权力和权利是人民警察执法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整体。警察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以及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执法是公安机关最主要的职责和基本活动,公安机关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要依法执法。权力没有制约很容易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也会发生违规。做好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规定。
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警察执法监督,是指警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警察机关内部专设的机构,对所属警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进行视察和督导并进行监督。如公安法制部门、公安督察、纪委等部门专门设立的监督机构。广义上的警察监督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对警察的监督;其二、政府系统的行政监督,包括上级和本级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
对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制约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为了维护和制约警察违法行使权力,端正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作风。总之,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督的真正力量也孕育在人民群众之中。
警察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监督,又有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主体,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警察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执法者,警察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的监督,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警察执法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的。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不相同。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听证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监督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进行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复议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