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CDM进退之间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存在巨大差异,交易空间存在,碳市场肯定会存在

      近几年,中国企业对CDM(清洁发展机制)关注渐多,不少企业已经能娴熟地利用这一机制,在实现清洁发展的同时获取利益。但是随着形势变化,2012年后CDM的前景却相当模糊。2012年后的CDM还值得关注吗?

      2012年后何去何从

      CDM是“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附件1国家(承担量化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按照规定,附件1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以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

      国内的CDM项目始于2005年,在2008年达到顶峰。之后,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下滑态势,而且在联合国注册、签发也变得更加复杂。同时,由于附件I国家减排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到期,外界对于CDM的前景不无担忧。“2012年后CDM何去何从?”成了业内最大的焦虑。

      “减缓全球变暖是大势所趋,减排温室气体是人心所向。《京都议定书》减排第一承诺期到期并不意味着即将失效,按照其约定,附件I国家有义务对后续承诺期的减排义务作出承诺。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成本存在巨大差异,交易空间存在,碳市场肯定会存在,即使CDM在2012年以后不再存在,也会有其他的碳排放交易途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CDM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比较成熟的市场机制不会突然消失。”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副总工程师、CDM办公室经理李亚冬在接受《国企》杂志采访时表示:“假使坎昆会议未就‘后京都协议’达成一致,来自CDM的减排信用将只能使用2012年以前注册的项目所产生的信用。这些信用可以使用至2014年,在此期间与其焦虑迟疑,不如未雨绸缪早做布局。”

       在过去的几年里,物资公司已经体会到了CDM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创造了中国CDM项目领域的多个“第一”,开发项目的理论年减排量总量已经达到552.7万吨CERs减排量;仅刚刚注册成功的向阳400.5MW风电(装机容量中国第一大、世界第二大的风电CDM项目),就预计能够为业主单位带来9000多万元的碳减排收益。因此相较于其他CDM咨询机构的“观望”态度,李亚冬对于CDM的前景展望并不是很“悲观”。李亚东的信心源于他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认识。

       国际形势方面:2009年全球碳交易金额达到1437亿美元,较2005年增加了12倍。同时有研究认为,到2020年全球碳交易规模会接近3万亿美元,远远超过石油市场,甚至成为超主权货币。近日路透社的报道也让人们在一团迷雾中看到了一点端倪:2012年后的碳交易项目在经过近几周上涨后,人们信心有所增强,投资者开始重新关注碳交易。英国Camco国际碳资产咨询公司就发布报告,表示将对2012年后签发的CERs期权提供担保。公司首席碳官员亚里夫•科恩(Yariv Cohen)表示:“碳市场在不断发展。2012年后的碳信用额将会有切实的价值。”

       国内形势方面,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制定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分解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地方和行业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并将结合低碳试点工作,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征收碳税的可行性。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提到,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10月21日,发改委发布的《决定》解读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一年前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还对 “碳交易”一词讳莫如深,现在却明确在官方正式文件中提及。 李亚冬认为,政府对于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态度已经明晰。

      “即将出台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可能允许将已获得LoA(中国政府关于开展清洁发展项目的批准函)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自愿减排建议。照此推测,如果将来中国推出国内碳交易机制,在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以及获得LoA的项目产生的减排信用将有可能直接用于国内碳交易。”李亚冬表示。

       “中国政府提出的二氧化碳强度减排和提高非化石能源比例的自愿目标会有力推动碳减排交易、节能量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以市场方式开展。例如,在GDP相对可预见的情况下,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就转化成为了总量控制目标,强度减排目标自然就催生了绝对量交易。国内碳交易市场崛起是必然的。”

      如何更好利用CDM

     “我国目前提供了国际市场碳交易60%的份额,是世界碳交易和碳资源提供的主体,但由于碳交易平台、中介机构不发达,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没有定价的话语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思危近日指出,发展绿色经济。尤其要重视建设自己的碳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利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来推进节能减排。成思危建议,在未来的碳交易中,必须资源型与技术型并重。他指出:“目前发达国家向我国购买的多是资源型减排指标,很少涉及由技术转让实现的技术型减排。”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教授周胜在接受《国企》采访时表示:“CDM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是比较好的,如市场机制和公开透明性是非常值得借鉴的。目前我们的节能减排目标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实现的,我们应该参照这一标准,制定出类似的机制(如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EUETS就与CDM很类似)来解决节能减排问题。”

      “引入市场机制解决节能减排问题”的共识正在逐步形成,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步伐也在逐步加快。今年7月,发改委确定了首批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的区域之后,在行业内进行试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专家建议较之于钢铁、水泥等存在大量主体的竞争行业,石油、电力、航空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这几个行业的内部约束性碳减排指标更容易设计和贯彻执行,因而更适合先行建立碳交易试点。

      “在建立交易体制的过程中,国内的CDM咨询机构作为参与国际碳交易的先行者,熟悉排放量的计算和核定以及第三方的认证体系,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制订中国本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规则,为制定更合理、更全面、更专业的交易规则作出努力。例如在减排目标分解方面,我们可以积极参与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分解以及排放标准的制订,力争成为行业碳交易试点。”李亚冬同时表示,CDM咨询机构通过在交易所场内挂牌为CDM项目寻找买家等方式与环境交易所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推动中国政府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并且可以以此为契机提早介入国内碳金融。

      “在积极开发CDM项目的同时,企业要紧密跟踪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最新成果、抢抓低碳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如物资公司目前就在电力行业中率先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预计本年度合同额可达2亿元。”李亚冬说。原来,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应用。这一模式的产品是节能量,即节能量及其对应的减排量(包括污染物减排量和温室气体减排量)很有可能在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认证后可以用于交易,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和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的实现。

      “CDM的效益应该不仅仅局限于为企业产生了多少直接的经济利益。”周胜表示,要利用这一机制增加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筹码。

       有消息称,2012年1月1日开始,欧盟将对进出欧盟以及在欧盟内部航线飞行的航空公司规定二氧化碳排放限额,超出限额的部分将向相关航空公司收费。而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因此专家建议,国内欧盟航线较多的航空公司,可以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参与到国内的碳交易试点中来。如果国内碳指标获得欧盟承认,国内民航企业可以用国内碳指标抵消欧盟指标,如果两地指标暂时无法对接,也可以增加国内民航企业与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谈判筹码。

        此外,“向中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可能是中国出口企业未来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对于国内大型出口企业来说,通过参与到碳交易试点中来增强对外的博弈能力,也不失为一种途径。一些中央企业已在这方面做出了部署,为应对国际碳战做好了练兵准备:两年前,天津环境交易所成立时中石油取得了53%的控股权,近日中石油又聘任花旗银行前环保产品负责人加斯•爱德华担任其新设在伦敦的碳交易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