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之中个体的选择 VS. 对市场本身的选择


  一般来讲,经济学没有不强调个体的自愿选择的,以及基于个体的自愿选择而形成的市场的。可以说,没有个体的自愿选择,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以及市场的不断扩张、变革,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形成的、超越任何个体意图的社会经济现象的学科也就没有了研究对象。也正因为此,经济学界一个大致的共识就是,搞中央计划经济是不需要经济学的,在那种体制下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因为,这种经济运作模式本身要求废除个体的自愿选择,而由统一的中央计划取而代之。可以说,当一个统一的中央计划取代了无数个主体的分散计划时,唯一需要关注的就是:如何做到使无数个主体的行为与中央计划所要求的行为保持一致,而这样的问题在性质上已经完全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问题——即:如何使无数个主体分散的计划相互协调,并导向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结果——而成为工程技术性质的问题,此时的个体不再被看成是自主性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生活的个体,而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的构件或螺丝钉。

  我的问题是:中央计划经济可能是被个体自愿选择出来的吗?之所以要问这个问题,是因为:经济学对自愿交易的强调使得有些人认为,既然个体的自愿交易是一切讨论的前提,那么,逻辑上讲,个体选择中央计划经济、选择让自己成为庞大的社会工程的螺丝钉也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中央计划经济也完全可能是由自愿选择的个体选择出来的。进一步,从这种想法出发,一个逻辑的结论就是:既然中央计划经济也可以是由自愿选择的个体选择出来的,那么,凭什么经济学理论可以下这样的断言,那就是,中央计划经济就不可行,市场就优于计划呢?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论证逻辑。它的吊诡之处在于:从自愿选择的前提出发,结果却导向了对于自愿选择的背弃!也就是说,自愿选择本身就可以选择“放弃自愿选择”。熟悉逻辑学的人可能对此并不陌生,因为它只是无数多的逻辑悖论的表现形态之一。著名的说谎者悖论、理发师悖论、康托尔的集合悖论等在结构上都与此相似。按照罗素的说法,几乎所有的逻辑悖论都源于反身的自指,而一旦出现了反身的自指,那么,逻辑矛盾就一定会产生。在自愿选择的悖论中,这种逻辑矛盾体现为“既承认自愿选择又否定自愿选择”,也就是说,如果你承认自愿选择,那么就一定会导致放弃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之所以出现这种与最基本的逻辑常识相悖的局面(矛盾律告诉我们,A和—A是不兼容的),是因为在进行推理的过程中,人们把自愿选择本身也作为了自愿选择的对象,而这恰恰犯了罗素说的“反身的自指”的忌讳。也就是说,真正逻辑一贯的推理要求我们拒绝把“自愿选择”本身作为自愿选择的对象,而如果违反了这个戒律,就一定会导致矛盾。很有意思的是,认识不到这一点的人热衷于形式上的逻辑一贯,罔顾推理中不得“反身自指”这个戒律,居然愿意相信,A和—A是兼容的,这才是逻辑一贯的。多么荒谬的事情!

  回到我们关于市场VS. 计划的话题。可以发现,正是基于类似的错误逻辑,很多经济学家把市场和计划加以并置(因为两者都被认为是个体自愿选择的结果),并且认为,之所以过去我们实行计划经济,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而今天之所以我们放弃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今天实行计划经济交易成本太高了,市场经济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总之,不管是计划还是市场,按照这种思路,无非是一个交易成本高低的问题,两者都是由个体在特定的局限条件下自愿选择出来的,而既然是自愿选择出来的,那么,它们都是有其原因的,并且其背后的原因都可以从自愿交易、从合约、或者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得到解释。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我这里针对是张五常一系的经济学。当然,追溯起来,这一系的经济学的源头是在科斯。在科斯之前,关于计划和市场的争论发生在整体经济制度层面,但是,自科斯(1937,160)之后经济学界发生的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人们将市场之中个体的自愿选择同作为基本的制度框架——也就是市场还是计划——的选择混同起来。市场中企业内部的计划,按照科斯(1937,1992)的说法,在性质上与中央计划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个计划者或协调者基于权威发布关于资源如何配置的指令。于是乎,科斯质问到:如果说中央计划经济不可行,那么,为什么在市场中我们还能够观察到大量的“计划之岛”呢?科斯从经验上当然并不认为全盘的中央计划经济可行(经验上对这个事情进行判断,无非是一个度的问题,而非黑与白的质的问题),但是,他确实认为,市场中的计划在性质上同在整体经济层次的中央计划是一样的。而这,就已经为后来张五常的那种“自愿选择导致放弃自愿选择”混乱逻辑埋下了伏笔。

  具体而言,科斯的做法只能有两种理解:要么,把市场中的计划和中央计划都理解成基于权威的资源配置方式,要么,把两者都理解为基于自愿选择的资源配置方式。第一种,差不多是科斯一直坚持的,第二种则是张五常所选择的道路。两者看似对立,实则却是殊途同归的,即:都将作为自愿选择结果的经验形态(企业)同自愿选择本身这两个层次的问题混同起来了,而这两个层次的问题,刚好分别对应的是,市场中的多样化制度形态(企业只是其中的典型而已)的形成问题,与关于市场还是计划在社会整体层面的选择问题。前者,是在市场作为基本的制度框架在立宪层次上已经确立起来之后的问题,是由个体的自愿选择派生出来的(“量”的问题,经验形态的具体呈现的问题),后者,是关于是否承认个体是自愿选择的主体,尤其是,是否在基本的制度框架层次将此确立起来的问题(可以认为是“黑与白的问题”)。

  混淆这两个层次的问题后果很严重。在张五常那里,这表现为:自愿选择被强力禁绝了的情形也被认为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他以为经济学家要做的事情就是去“解释”为什么有关主体会做出那样的“自愿选择”。当经济学家这样做时,他忘记了,“自愿选择”作为经济学分析问题的起点,是以市场作为基本的制度框架在宪政层次上已经大致被确立起来的情形下才可以做的事情,而在这个条件根本不具备的情形下,那一整套的经济学概念,不管是自愿选择或自愿交易,还是交易成本,或者合约,都是不适用的。从逻辑上讲,用自愿选择去分析自愿选择的条件根本不成立的情形,同将自愿选择“自反地”用于自愿选择本身,两者是等价的,都相当于在逻辑上接受“A和—A是兼容的”这个荒谬命题。

  “A和—A是兼容的”这个命题的荒诞性常人一眼就可以看出,但是,当实质上一样的东西经过“大师”的学术语言包装之后人们就不怎么辨识得出其真面目了。关于中央计划和市场的争论,经由科斯、张五常之手,似乎有这个味道。而这,也是他们的理论似乎可以左右逢源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