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与不值”的逻辑


  一个人要出去买东西,路途很近,觉得开车不值于是选择打车;几个朋友要打一下羽毛球,为了打了尽兴,不怕麻烦地铺上球场垫;一个人本来要出去挣钱,但家里难得有朋友过来会面,于是放弃出去挣钱。这些点点滴滴的生活琐事其实反映了个体在具体的情形中关于“值与不值”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可以说无处不在,个体不见得明确意识到了他在这样做,但,不管是出于本能还是别的什么原因,个体确实在时时地在针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微调”。

在一定意义上,经济学所做的事情无非是对个体的行为进行反思、提炼,并在此基础上试图理解整个社会经济的运作,如此而已。像经济学中的各种成本概念,从沉没成本到边际成本到机会成本,其实都应该理解为对个体行为进行理论反思的结果。也就是说,经济学可以逻辑地对这些概念下定义,但是,到底在具体的问题场景中这些成本概念实指的对象是什么,这在逻辑上是无法先验地知道的,而只能由决策者本人来定义。听起来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恰恰不然

以沉没成本为例。我们的教科书中对于沉没成本的定义绝大多数都是有问题的。基于有问题的定义,它往往直接告诉人们在具体的决策场景中哪些成本是应该算作沉没成本的。例如,针对个体丢失了一张5000元的球赛票,到底是否应该再买一张去看球赛的问题,我们教科书中通常是直接告诉人们,理性的做法就是不再考虑已经丢失的5000元球赛票这个事儿,而只考虑当下花5000元的代价看一场球赛是否值得。而实际上,对于沉没成本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当事人在当前的成本-收益算计中决定不予考虑,那么,对于这部分成本,就可以认为是沉没成本。反之,如果当事人愿意把它考虑进当前的成本收益算计之中(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当事人则认为他为看球赛所付出的成本就是10000元,相应地,他自然要求看球赛带来他的满足感也必须至少与此相当。),那么,这部分成本显然就不能再认为是沉没成本。总之,是当事人自己在决定到底什么样的成本要进入当下的成本-收益算计,而不是任何别的主体。而且,不管当事人如何算计,没有任何外在主体可以站在一个更优越的角度将当事人的某种特定做法评价为非理性的。

沉没成本这个例子虽然很简单,从它身上折射出的却是整个经济学界普遍存在的弊病,即:将那些针对当事人的概念同这些概念在具体的经验场景中的实指对象混淆。前者——不管是各种的成本概念还是收益概念,还是与个体的最大化决策相对应的所谓边际相等原理——是逻辑概念,其具体的实指对象是由决策者本人的决策向我们呈现出来的,而不是任何外在主体先验地可以知道和谈论的。简单地讲,“值与不值”的权衡是决策者本人的事情,这种权衡涉及到的成本范畴,收益范畴,以及成本和收益的边际相等,所有这些都只能被逻辑地、形式化地谈论,至于它们针对的具体对象,都只能事后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行为而加以推断。

在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关于边际规则的争论(the applicability of Marginal Rule),就是因为不理解此而造成的。该争论不仅牵涉到是否可以根据成本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定价的问题,也牵涉到社会主义是否可行的问题。当时很多经济学家都被从当事人决策的语境中剥离出来的数学公式所误导,以为边际上的相等(边际成本=边际收益)是一个可以实施的客观规则,进一步,他们认为,既然市场中当事人是这样做的,且能够导向有效率的结果(边际上的相等等价于当事人的最大化决策,而当事人的最大化决策对应着的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效率),那么,政府对企业定价也可以这样做;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基于这个原理来运作整个经济。

理解了我上面讲的可能会觉得这一切有些不可思议:经济学家难道这么昏庸?但实际上,直到今天太多迷恋数学而忘记了数学背后的Context的人也仍然并不理解我上面讲的简单道理。这些人不是不懂逻辑,而是不懂得经济学中最基础的逻辑是个体行为的逻辑,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加以呈现的、只不过由经济学家加以反思之后将才将其抽象地表达出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