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出售或出租应纳税金


  1.个人销售不动产

  ①营业税:要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销售: 5年以上,免征;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财税〔2009〕157号)规定,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让的,不管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都将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

  非普通住宅销售:没有时间限制,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只要销售就是(售价-原值)*5%征收;纳税人减除房产购置原价时应出具有效发票。

  ②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③土地增值税:要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销售:  3年以下,征收;

  3-5年以上,减半征收

  5年以上,免征

  非普通住宅销售:没有时间限制,只要销售就征收;

  ④印花税:万分之五税率

  ⑤个人转让房产还涉及到装修费的扣除限额问题: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⑥个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税额=(转让收入-上述税金费用-财产原值)×20%,(国税发〔2006〕108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⑦买方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1)凡购买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且为个人首次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2)凡购买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契税税率暂仍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3)凡购买符合非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契税税率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出租不动产

  ①营业税:税率3%

  ②城建及教育费附加

  ③房产税:要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出租: 4%  (没有出租的居民住宅,不征收)

  非普通住宅出租:12% (没有出租的营业用房,还用按照1.2%交纳房产税)

  ④印花税:千分之一税率

  ⑤城镇土地使用税

  ⑥个税:税额=「 按市场价格收取的租金-上述税金-修缮费用800(或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