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媒体人胡舒立针对支付宝股权转移问题发了一篇批评文章:马云为什么错了?在这篇文章里,胡舒立认为,马云作为阿里巴巴的董事局主席未征得两家外资大股东的同意擅自将旗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给马云私人控制的公司,因而违背了契约精神。作为非著名的法律工作者,我认为胡舒立女士的这篇文章缺乏探究事实真相的新闻人基本要求,也没有很好的理解什么是契约精神,所以整理成几点意见,并“抄袭”胡舒立女士的题目格式,称之为“胡舒立为什么错了”。
胡舒立为什么错了?首先她没有掌握基本的事实,就对于问题的性质进行了断言。支付宝股权转移是否违法、是否违背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这取决于对于诸多基本事实的查明和确认:阿里巴巴的公司章程是什么,由此建立的内部决策城市是什么,支付宝股权转移的决策过程怎样?马云作为董事主席是否根据公司章程享有决策权力,或者章程虽没有授权但是取得了董事会的特定事项授权等等。如果没有对于上述事实的查明确认,是无法对于马云转移支付宝股权的行为进行法律性质判断的,然而,胡舒立女士却在没有掌握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在文章里径自结论:马云,“偷天换日”,把明明属于中外合资企业阿里巴巴集团的核心资产“支付宝”,“悄然“转入自己控制的私人企业名下。应该说,所谓“偷天换日”,所谓“悄然”,均属于对于事实的抽象描述,不属于价值判断。既然属于抽象的事实描述,那么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在哪里呢?
胡舒立为什么错了?还在于这位新闻人似乎还没有很好的理解什么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法律精髓在于法律尊重个人意愿的表达,在民法上称之为意思自治。也就是国家尊重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选择。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因此,意思自治就内涵了意思不允许“他治”,换言之,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的事项做出自主选择,而不能对于他人事项做出决策,也就是所谓契约的原则:契约的当事人只能就涉及自身的事项做出自主决定,超出当事人利益范围之外的事项,当事人无权做出选择。就支付宝股权转移事项而言,支付宝股权的持有者是阿里巴巴,并非阿里巴巴的股东,因此,支付宝股权转移事项是涉及阿里巴巴公司利益的事项,而阿里巴巴公司的利益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还要包含员工利益、客户利益。而且即使就股东利益而言,也绝不仅仅是大股东的利益,还包括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就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现代公司均非绝对支持所谓股权多数原则,大股东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兼顾小股东的利益,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股权多数决议也属于无效的决议。胡舒立称马云违背契约原则的根据是把支付宝直接看成了股东的直接财产因而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而忽略了支付宝是阿里巴巴公司的财产,还涉及诸多第三方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契约原则的。准确地说,支付宝股权转让涉及不是契约问题而是公司治理问题。
胡舒立之错误理解契约精神的涵义,还在于胡舒立所理解的契约精神是脱离国家法律规定的契约精神,甚至鼓吹支持外资股东的规避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这显然是与契约精神的要求不符的。契约,在我国也就是合同,合同的当事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契约自由,但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契约自由不能够侵犯非契约当事人的利益,契约自由也不能作为突破公法限制的借口。笔者注意到,国家金融方面的管制要求支付宝的业务具有金融性质,因此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要求,支付宝的股权不能由外资介入,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对此,阿里巴巴的外资股东要求马云谋求以协议控制的方式规避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这显然是违法的。而胡舒立女士竟然公开支持这种规避要求,不能不让人遗憾胡舒立的契约精神到底是什么?
笔者还注意到,胡舒立女士最后把板子打到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不当的屁股上。在此,笔者无意争论胡舒立女士的上述指责是否成立,因为这属于个人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笔者要说强调的是,即使胡舒立的指责是成立的,但是在相关规定没有通过立法改变之前,任何个人、团体都必须遵守。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套用胡舒立女士所常用的表述,这也是普世价值。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围绕支付宝争议的很多事实真相还有待进一步查明,因此,断言马云错了或者对了,现在还为时过早。但是说胡舒立的观点错了,现在就是时候了:因为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提前下断言谁对谁错,本来就是错误的;因为以契约精神为理由主张规避法律规定肯定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