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教育”


       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明确:从20111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这是为确保《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按期实现,国务院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举措之一。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并要求各地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上述收入要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该意见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意图应该给予正面评价,但笔者认为,该政策尚不周全。体现在:

    一、土地出让收入是不可持续的收入,而教育投入需要一个可持续的支出!

    二、土地出让收入是非税收入,是政府的非正常收入,而教育投入需要一个稳定增长的正常财政支出!教育投入不可以水涨船高,水落搁浅吧?!

    三、土地出让收入是不均衡的收入(发达地区收入高、不发达地区收入少),而教育投入需要一个均衡的、均等的支出。不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更需要转移支付!

    四、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而教育要求公共投资均等化,所以中央财政投入应起更大作用。

    五、教育支出必须达到GDP4%应作为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教育,才有实质性的意义。否则就会变成数字挪移的游戏。

    六、教育支出与房地产价格(土地价格)挂钩,那么宏观调控首先的承受者就是教育部门,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