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执意要把人的本性当中的某些方面标记为“善”、“道德”之类的话,那么这是违背休谟法则的。人之初或曰本性,是动物性的,是物质性的,而休谟法则指出,物质性的东西(事实判断)无法被标注上特定的价值判断。人之初性本善的说法是不可证明的,只是某一种价值判断的表达。
现在做很多事情,尤其是公共事务,如法律法规的制度的制定,都流行“人性化”,但是,人性本身是具有善恶两面性的,一味强调人性化到最后,“人性化”往往变成了对人性当中慵懒、消极甚至恶的方面的无原则妥协。最终,窃贼逃跑变成了天经地义,而追逃引起窃贼惊慌变成了非人性不道德。布雷维克为了自己的理念,把人性当中恶的一面发挥到骇人听闻的地步,枪杀近百人,结果是按照挪威充满人性意味的法律只须给他每杀一人坐牢两个多月的处罚。
人的本性是经不起道德拷问的。人的本性其实就是动物性,人类处于生物链的顶端,猎杀着一切可以为己所用的生物、包括人类自己。当这种猎杀为了捕猎者自身生存而进行时,“扫地恐伤蝼蚁命,为惜飞蛾纱罩灯”的道德显得如此脆弱。
有人为了鼓吹市场经济,挖空心思地把市场也贴上道德的标签,甚至声称道德只能在市场中产生。市场活动如同其它人类行为一样,只是正常人的正常(行为受控于动机,行为与动机逻辑一致)行为,只是符合人的本性而已,和善恶道德与否扯不上特定关系。
市场上表现出的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由于价值判断的主观特性,市场参与者的趋利避害都是以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的,所趋之利所避之害都是他自己判断的利与害,并不是有一个公共的利害标准供其做价值判断参考。一方认为有利,便趋之,但另一方可能认为是“害”,正好要避之,所以才有互通有无的互补交易行为产生。趋利避害的确是人的本性,并在市场活动中得到了几乎是极致的发挥,但是谈不上道德善恶,或者说基于本性的东西既有善和道德,也有恶与不道德。
道德是一种人为设立的、公共的东西,它和市场的本性无关。如果说需要用道德对市场活动当中基于人性的恶的一面加以规范,那么这种规范也是由外向内的施加,而不可能是市场自身产生的。
市场行为是人类行为发展的后期才产生的,如果说道德只能产生于市场,就彻底否认了市场经济之前的人类行为中的道德这个问题,这显然非常荒谬。一个家庭、家族内部的成员之间的行为,就存在着伦理道德的问题,我们不可能说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市场行为,所以也不存在道德问题。
道德具有公共性,而市场却基于私有性。把市场贴上道德的标签,等同于宽泛地给私有制贴上一个道德的标签,但私有制度不过是某些人群基于他们自身的价值判断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如果非要贴上道德标签,也不过是自我的道德标榜罢了。
私有制下的市场,在道德二字面前不可克服的一个难题就是“原罪拷问”问题。市场的确是互通有无,但这是默认“有”与“无”都是合理的情况下的行为,如果质问为何你有他无,则无从回答,只能应以“禀赋”二字。例如煤矿主雇矿工挖煤,或者说成是矿工自愿到矿上挖煤,这算是用劳动力换取金钱报酬的互通有无的交易行为,但是如果问,怎么煤老板就拥有矿权而挖煤工只拥有体力?谁能从道德的角度回答?
社会科学讲“规范”和“实证”两方面。所谓市场是公平的,这个市场是指经济学理论当中的规范的市场,而不是现实当中的实证的市场。“规范”本身,就包括了道德规范,首先是认为这样“好”,才“应该”做,才要如此加以规范。实证的市场上表现出来的不道德是有目共睹的,如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如言而无信坑蒙诈骗等等。如果把在规范市场上注入的道德因素偷梁换柱地引入到实证的市场上,就属于别有用心了。
道德与否,是对动机的判断,而不是对行为的判断。行为是物质性的,而动机才是精神性的,才谈得上同属精神范畴的道德问题。即便是规范市场,其包含的道德因素也是不可证明的。规范的市场活动的确是互惠互利的,但这种利他性只是利己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初衷和动机,动机只是利己,并不包含利他。关于这一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鼻祖亚当斯密就说过:“我们决不能指望从屠夫、酿酒师、或者面包师的仁慈中获得我们的午餐,而只能从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切中来获得”。
人为把规范的市场视为自由自愿参与的市场,由此解释为“公平”,到此为止,不要再去谈论它的道德属性了,谈也是瞎扯,不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