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应如何定值 -- 写给G20峰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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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IMF规定的所谓的“央行能够独立运作”,理论上是不成立的,现实世界也是不存在的。任何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否能够“独立运作”或者其“独立性”的大小都只是一个相对概念, 不管哪个国家或地区也不管由哪个政党来执政,其央行都必须服从本国的利益,从本国的经济金融状况出发以他们认为的最有利于该国的方式去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经济金融政策或什么样的汇率利率等政策。所以, 所谓的“央行能够独立运作”是一个纯主观的概念,是一个十分荒唐的能被话语权拥有者随意解说的名词;
2-3) IMF规定的所谓的“允许资本自由流动”,不仅没有理论依据,还完全违反货币分际定律这一客观规律。作为一种仅仅是商品价值的反映物的本身没有商品价值或者其本身的商品价值远低于其货币价值的货币,如何能离开其价值的来源本体?或者说离开了其本体而没有了价值依托的货币就不再是原来的那种货币! 有鉴于此,任何国家都不能允许其他国家的货币自由地进出其国境,更不能让其他国家的货币在其境内自由流通,对外来的货币--不论是国际货币还是其他国家的国内货币--必须实行有效的管理!这正是货币分际定律的客观要求。作者在<货币理论>一书的第六章“论全球化产业(转移)分工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本质差别”(P92–P98)已经作了具体的理论论证,在以前的数篇文章中也已多次论述,本文不再重述详细内容 (感兴趣的朋友请参阅作者文章“破解困扰全球经济界的难题(III)--为什么“三元悖论”不成立?”) 。
所以,作者将IMF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的定值货币的三大条件斥之为荒唐的规定!
那么,特别提款权究竟应该如何定值才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才能让它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稳定价值的国际货币?
作为反映国际商品价值的国际货币, 根据作者的理论原理,特别提款权必须由国际商品来定值!因此,最初的由黄金定值--即一特别提款权单位的黄金平价=0.888671克黄金--的那种通过实物商品价值实现对特别提款权定值的方式和思路是正确的,只不过仅由黄金一种商品价值来对它进行定值是很不全面的,是存在严重缺陷的!不过,国际商品种类繁多,尽管国际货币的价值是它们的价值的综合反映,理论上应该由全部的国际商品去定值国际货币的价值, 但事实上却是难以具体操作的。所以,作者在<货币理论>一书中采用100种最有代表性的最重要的国际交易商品去定值国际货币,在目前的电子计算机时代,这种定值方式事实上是可行的,是具有现实操作性的。
但在具体的定值方式上,作者要特别强调国际社会应特别注意:在采用国际商品价值定值特别提款权时,不能简单地采用目前的由美元定价的国际商品的价格去定值特别提款权!主要原因在于:
a)美元的货币价值属于社会属性,其价值受人为因数影响大,因而其价值缺乏相对稳定的客观基础;
b)美元本身具有国际货币价值和美国国内货币价值的双重价值特性,所以其价值天生就不稳定;
c)目前金融投机资金大量进入国际商品市场,导致国际商品的价格被人为地极大扭曲而偏离其真实价值!
等等。
所以,目前的美元定价的国际商品的价格是不能准确反映那些商品的价值的!
此外,假如国际社会仍然采用由美元定价的国际商品的价格去定值特别提款权,那么这种方式定值出的特别提款权仍将是美元的翻版,其价值无疑也不能维持相对稳定。
综上所述,尽管美元是目前国际商品的最主要结算货币和定价货币,但国际社会不能采用它标定的商品价格去定值特别提款权!
基于美元价值不稳定的现实情形,根据作者的理论原理和在<货币理论>一书中采用的100种最有代表性的最重要的国际交易商品去定值国际货币的方法,国际社会采用具有相对稳定的商品价值且获得各国认可的黄金或白银等贵金属作为选出的包括其在内的100种国际交易商品的价值标尺去定值特别提款权就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
(未完待续)
杨钦松
2011-7-31 写于雅加达。
参考文献:
1。杨钦松著《货币理论》,2009年8月出版,经济日报出版社
2。杨钦松博文‘破解困扰全球经济界的难题(III)--为什么“三元悖论”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