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看宋太祖如何限制官员权力
田德邦
唐宗宋祖历来是人们赞美有加的明君。明君的特征不仅仅在于敢于纳谏,启用各类人才,更多则表现在能够针对具体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政策,并以铁腕推行。宋太祖在“杯酒释兵权”后,为了巩固地位,把权力牢牢控制在手中,想尽了千方百计。他除了实现了个人的初衷外,在客观上很好地实行了“吏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吏腐败。重新回顾这段历史,也许能够对当下的腐败惩治有所借鉴。
宋太祖对官吏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设置“空官”。所谓“空官”,就是这些官空有其名,而无其实。即史书上说的“乃以尚书、郎、曹出领外寄”。这些空官并不管尚书省内应管的事,而是借用这些官职称号作为品位、秩禄等级进行标示。这与我们当今官员体制中的非领导职位的级别差不多,但不同的是,三年后,便对空官进行一次改任。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藩镇专权、地方割据。以免官员结党营私、拥权自重。
二是设置参知政事。封建时代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丞相,宋朝改称宰相。宋太祖时期的宰相赵普可是一位以“半部论语治天下”的名臣,然而,即使对于这样的宰相,宋太祖仍然一反常态进行了改革,其措施是给他加派副手,目的是防止宰相专权。这时,便把唐朝一种官员名称派用了上来,特地作为副宰相来用,这就是参知政事。参知政事刚开始在职权上有很多限定,是出于既想增加皇帝的耳目,又不太引起宰相的不满。其职权范围规定:参知政事不负责传达皇帝命令,不宣读诏书,不领班,不管印,不开政事堂议事,只可在宣徽使厅议事,升殿时位在宰相之后。实行这种制度后,赵普并没用感到在权限上失掉了什么。到了开宝元年(973年),才规定:参知政事可与宰相同议政事。其后不到十天,又规定:参知政事可与宰相轮流管印,带班做事。这样,最终形成了三人共管,相互牵制的格局,防止大权独揽。
三是设置枢密院。设置枢密院主要是为了防自止军权旁落,枢密院的最高长官是枢密史。枢密史在后周以后以武将充任,而宋太祖则改为由文官担任,以文官控制武将。枢密史虽然掌握全军军机要务,有权调动兵将,但不具体管兵。枢密史下的三衙,有具体管兵权,但无调兵权。三衙平行分立,互相牵制。
四是文臣主管州事。关于这个方案,宋太祖对赵普说得很清楚:“五代时期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我现在选出儒臣能干事的百人,让他们分别下去治理各州,纵然这些人贪污腐败,比不上一个武臣危险。”
四是文臣主管州事。关于这个方案,宋太祖对赵普说得很清楚:“五代时期方镇残虐,民受其祸。我现在选出儒臣能干事的百人,让他们分别下去治理各州,纵然这些人贪污腐败,比不上一个武臣危险。”
五是设置通判。通判实际上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纪检监察官员,目的是为了监督地方官。不过,他们的权利要比地方官大。起初是派朝臣通判管理各府州军事,后来变成定职,有权处理州府各项政务。因为是朝廷派来的命官,往往权势更大些,也使州府官员感觉很大不便,有时甚至产生很大矛盾。所以,后来下诏规定,一切政务要由州府长吏与通判协商处置,凡文书没有州府长吏与通判共同签署者一律无效。这样,就消除了矛盾对立,也起到了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