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李昌奎”案,驳“改判伤害公信力”论


就“李昌奎”案,驳“改判伤害公信力”论

据有关消息披露,轰动全国的“李昌奎”案,8月22日将进入再审程序。可这几天各大主流网站上,却出现了一篇题为《法学专家谈李昌奎案:因民意压力改判伤害公信力》的文章,为《华商报》采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贾宇的内容。

仅看这个标题,就知道贾宇旗帜鲜明地为云南高院此前的错误改判寻找理论依据,为维持“死缓”判决制造舆论支持,最终影响再审结果。笔者仔细阅读完该文,发现贾宇在此文中的结论,还是建立在云南高院那些谎言的基础之上,如“对于李昌奎案,法院基于案件里面存在自首、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等因素”。

而贾宇闭口不谈“赛锐”案对“李昌奎”案的影响,就断定“李昌奎”案不存在徇私舞弊问题,也显得极为武断。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贾宇竟认为“包括药家鑫案,当时即使不杀,在法律上也没有问题,只是目前我们的国情不能接受而已”。既然国情不能接受,不杀药家鑫在法律上怎么就没有问题?这未免也太荒唐了吧?言下之意,对哪怕是罪大恶极的罪犯,杀与不杀,完全是他们圈内人士说了算,社会舆论不该说三道四。

有关“李昌奎”案,贾宇认为“因为很难从法律专业领域说,案件判错了,但如果由于舆论压力就改成了立即执行,我觉得对司法的进步、对司法机关的威信都有很大损害。”

不难看出,贾宇就再审李昌奎发表的“改判影响公信力”论,是建立在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没错的前提之下。可穷凶极恶、丧尽天良、厚颜无耻、卑鄙下流的李昌奎不死,中国《刑法》的“死刑”条款还能派上用场吗?贾宇的观点,完全是田成有“标杆论”的翻版,必将遭到社会的普遍唾弃。

我要告诉贾宇的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不是舆论,也不是民意,而是你们这些失去监督、掌控司法的“寡头”长期一意孤行,贪赃枉法的结果。而将李昌奎“死缓”的错误判决改回来,正是帮助你们恢复司法公信力。

我要质疑贾宇的是,再审李昌奎,如果由“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损害公信力”,那么云南省高院频频将中院的“死刑,立即执行”无厘头地改判为“死缓”,难道就不“损害公信力”了?

大家不妨看看云南高院这几年改判死缓的案例(感谢《天涯》网友爆料):

一、“李昌奎”案。奸杀少女,摔死3岁幼童,作案手段及其残忍、下流。昭通中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受害人家属未接二审通知,未到庭,长时间未拿到二审判决书。

二、“赛锐”案。赛锐27刀刺死女大学生,昭通中院判赛锐死刑,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不通知受害人家属到庭,也不及时给受害人家属送达判决书。

三、“崔海宁”案。崔海宁犯有两次强奸罪的前科,第二次刑满回家后,将花季少女巫晓丹骗至家中“猥亵并企图强奸”遭到反抗,将其残忍打死,畏罪潜逃至贵州贵阳被捕归案。临沧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云南高院在改判李昌奎案的18天后又改判了崔海宁死缓。

四、“代贤峰入室抢劫杀人”案。代贤峰翻窗入店,血刃店主徐文素,并抢劫物品,受害者者面、颈、背等处共受三十余处锐器创伤而死亡。曲靖中院判其死刑,而云南高院改判其死缓。2000年的二审判决,受害人家属到2010年才知道代贤峰不死, 2010年6月4日从曲靖法院复印到判决书,随即向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和抗诉,两院相互推诿至今毫无结果。

五、“冯紊胤杀人碎尸抛尸”案。冯紊胤在昆明读书时曾因犯其他罪而被处以刑罚,服刑期未满,经其父活动,而提前获得释放,可冯紊胤不思悔改,竟残杀无辜,且其残忍程度较“赛锐”案有过之而不及。2009年怒江中院将冯紊胤判处死刑, 2010年9月底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

难道贾宇“改判损害公信力”的说法,仅适用“李昌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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