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案例


案情:文某某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出纳员。2008年3月间其将公司的现金支票、公司银行卡采取私提现金、截留营业款等手段,将公司现金48余万元侵吞,后离职走人。后被抓获归案(赃款部分被追缴)。检察机关指控文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中,被告人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进一步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同时,被告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法庭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文某某从轻处罚。

通过质证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最后判决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心得: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占”。本案中,尽管本律师尽量把罪名往量刑更轻的挪用单位资金罪上靠,但由于被告客观上有离职出走的行为,导致挪用一说难以成立。但通过很好的运作,六年的判决也是非常理想的一个结果了。

办案律师:冉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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