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游客当访民抓回打昏,必须负刑责
今天《新华网》一篇题为《进京游客被当访民抓回暴打昏迷多名官员受处分》的文章披露,洛阳市伊川县赵志斐9月15日进京旅游,住在国家信访局附近的一间小旅馆内,却被当作上访人员押回洛阳,并且途中遭遇殴打。同赵志斐一起被带回的,还有其他5名上访人员。目前,洛阳市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分别给予乡党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乡纪委书记停职检查处分,乡综治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信访办主任撤职处分,区信访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区信访局一工作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看似该案件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相关责任人得到了严肃的处理,但如果我们从法制的角度看问题,这样的处理结果,就完全是“以行政处分替代刑罚、以党纪替代国法”,明目张胆地袒护相关责任人的包庇行为。
赵志斐进京旅游,没有违反国家的任何一条法律,却遭到洛阳市洛龙区信访局驻京人员的暗算,被从北京押回洛阳,令赵志斐在这期间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北京这家保安公司还对赵志斐实施了殴打,并致赵志斐昏迷,其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那已是铁板钉钉的事了。而指使该保安公司实施非法拘禁赵志斐的有关人员,无疑也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该文特别强调“此乃洛阳市洛龙区信访局委托北京一家保安公司所为”,但换句话来说,那就是“洛阳市洛龙区信访局指使北京一家保安公司所为”。洛龙区信访局信访局掏钱,买该保安公司去抓人,去限制合法公民赵志斐的人身自由,这和民间的“雇凶作案”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因此,指使保安公司抓赵志斐的决策者及其实施者,毫无疑问应该被追究“非法拘禁罪”,而不是仅仅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笔者感到极为疑惑,在伟大祖国的首都,由北京市公安局管理,实际上是北京市公安局下属企业,并一直作为公安局“小金库”的保安公司,怎么就成为各地驻京信访部门的“打手”?从“安元鼎”事件被曝光之后,北京“黑监狱”竟不断浮出水面,后又不断曝光北京市保安公司押解、殴打访民的恶性事件,让社会对首都“保安”可真是刮目相看啊。首都保安“拿钱消灾”的行为,和“黑社会”有啥区别?首都究竟还有多少“黑监狱”,北京市公安局局长恐怕也心中无数吧,全国人民就更是心中没底了。
只是首都的保安公司如此给首都“保安”,都弄得老百姓不敢去首都旅游了,这是对“首善之区”的绝妙讽刺啊。难道首都治安的管理者,对此现象就没有丝毫的羞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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