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惑:买卖男人不构成犯罪?


据报道,四川雷波县发生圈养、贩卖智障男人,湖南衡东县非法使用智障工人事件。该报道折射出一个法律漏洞:对这类恶劣行为,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实,几年前山西黑砖窑就多次出现黑中介、包工头、黑砖窑窑主形成的人口买卖、罪行庇护的链条,买卖成年男人强迫劳动、贩卖智障男人带至全国各地打工,伺机推下建筑工地或在矿井下杀死以骗取赔偿金等事件。一旦事发,主要涉案人员所获罪名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但其拐卖人口的行为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历史原因是:1979年刑法中,就有拐卖人口罪,但1984年的司法解释对拐卖人口罪作出解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1991年全国人大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至此,形成了“拐卖人口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行的尴尬局面,于是,1997年刑法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另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可现实的法律需求要求对少年男子、成年男子特别是智障男子的保护亟需恢复“拐卖人口罪”,否则,买卖男人岂不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