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电子商务法


    当事人通过电子合同从事电子商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证据如何固定、保全,系电子商务法中的疑难问题。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存储材料、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

  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在数据被隐藏或加密的情况下,不易提取电子证据。因此,确立搜集、固定、保全电子证据的标准程序,系目前电子实务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观点认为,应突破传统的局限,采用高新技术的手段,制定出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规则。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必须由通晓计算机知识的司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电子证据被提取之后,还应严格保证数据存储介质(硬盘、软盘、光盘等)和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以免数据丢失、破坏。

  还有观点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无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现阶段可采用公证的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