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计署公布“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审计显示,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发现违规资金超5308亿元,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为融资平台违规担保、融资平台虚出注册资本等。
自去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披露以来,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就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如何化解债务风险、营造良好的融资渠道成为决策当局的工作重心。一年来不少举措相继推出,包括中央部委摸底债务规模、试点地方自行发债等。继去年披露三级地方政府债务共计10.7万亿元后,今年审计署披露相应的违规资金及整改情况是正常的工作进度。
从审计结果来看,融资平台涉及到的违规资金违反了《公司法》、《担保法》等基本的公司法律制度,如《公司法》中注册资本到位要求、《担保法》中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等条款。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同样需要遵守,但实际并非如此,虚出注册资本、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做担保是最为普遍的违规表现。由于融资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是地方政府,亦少有政府机构会去监督。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曾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2011年8月,财政部亦表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政策所指正是当下已经泛滥的各种违规现象,中央也越发担心因违规担保所带来的政府的隐性赤字形成系统性风险。
审计署在披露违规问题的同时,亦披露了整改的情况。但问题的根本却不在整改到位。地方政府控制的融资平台,即使地方政府不为其担保,也有很多融资平台获得了为数甚巨的信贷授信。这些平台可以获得贷款,又有多少是因为贷款所投资项目的收益?商业银行之所以愿意贷款给融资平台还是因为融资平台的预算软约束的特性。2011年,云投集团的企业债风险,最后也是由云南省政府出面承诺才得以暂时化解。这些都显示,不管融资平台是否获得地方政府的书面担保,融资平台贷款的最终担保人是地方政府。
所以关键不在于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担保,只要有融资平台这种地方政府投融资工具存在,即使地方政府书面上遵从中央规范,不为融资平台担保,在市场和平台公司高管眼里,地方政府也总是最后的隐性担保人。在中央眼里,也是如此,如果融资平台有了风险,中央要追究责任人,惩罚的也不会仅仅是公司高管,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从功能上讲,融资平台所承担的是目前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的角色,要切断这种关系,必然要对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进行梳理,让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中脱离关系。脱离了关系,融资平台也就不再是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必然会寻找其他的替代品。所以任何试图割裂、明确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关系的举措,都会遭到抵制,即使今天取消这个工具,明天也会有变种出现,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如果我们承认以地方政府投融资主导的城市化进程仍然继续,我们就必须正视如何为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主体进行融资的需求。融资平台只不过是书面上绕过中央政策红线的工具。与其禁而不止,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直接把地方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变成地方政府,不通过融资平台进行操作,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直接从事融资活动。而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融资模式最为成熟的就是发行地方债。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地方债如果成为城市化的主要融资渠道,将使地方政府在城市投融资过程中的债务有效地显性化。进一步来看,债券作为直接融资工具,市场的力量将约束地方政府融资的规模、使用范围和效率。投资人的理性行为,将大批量排除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重复建设等,这些都将有效地抑制目前地方政府无节制的融资冲动。
债务主体不明,违规担保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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