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放权需要进一步推进


  近日,国务院发出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有多项涉及教育部。取消的两项审批内容为: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下放地方审批的项目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和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三项。

  这6项审批权限的取消或下发,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按照这一精神,客观而言,目前的教育放权还十分有限,有待进一步推进。

  拿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的审批来说,设立或调整研究生院,本就属于学校内部事务。我国于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而研究生院,显然属于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但这一机构的设置,此前需要审批,表明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严格执行《高等教育法》。当然,教育主管部门要对研究生院的设置实行审批,也有其考虑,即我国研究生教育刚起步,担心学校随意设立,影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但这一审批,却出现尴尬,有学校经审批获得硕士点、博士点,开展多年研究生教育,却不能建研究生院,只有所谓研究生工作部;大学是否有研究生院,也成为评价一所大学办学水平的指标之一。

  现在设立研究生院的审批被取消,这体现了教育部门依法归还高校自主权的精神,但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取消研究生院设立审批,似乎意味着学校可就业自主设立研究生院,但其实不然,因为我国高校的硕士点、博士点,还要经过审批才能设立,如果一所学校没有硕士点、博士点,没有获批进行研究生教育,怎么可能设立研究生院呢?说到底,审批权还是掌握在主管部门,只不过少了一道本就多余的审批而已。

  合理的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政府部门只负责教育的投入保障与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至于大学开设什么学科、专业、课程,授予学生怎样的学位,这是学校自己的事,学校的办学质量、授予的学位,则由专业评价(认证机构认证)和社会评价(受教育者选择)。以此观察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政府部门其实把举办权、管理权、办学权、评价权全部集为一身,包括学校的学科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位授予,都“一把抓”。学校不能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不能自主招收研究生,进行研究生教育。要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利全部交给大学。取消研究生院的设立审批,还没有涉及到实质性的放权,只有把自主设置学科、自主决定开展何种教育的权利交给大学,那才是真正的放权。

  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权的下放中,这是把中央的权力下发到地方,但从高校的人事自主权分析,不管是副教授,还是教授的评审,都应该是学校自己的事——认为某个人胜任担任本校的教授,就聘其为教授,如果此校不再聘任其为教授,就不再是教授——由行政部门主导副教授、教授评审,其结果导致教授成为固定的“身份”,由“职务”性质变异为“职称”,在近年来的高校教授评审中,接连不断出现丑闻。教育部把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评权下放给了地方(即高校要获得评副教授的权力,由地方审批),这说明,教授评审权的审批还在教育部,而各高校要获得自主评副教授的权力,还要得到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可。这一新格局,难以改变目前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严重行政化、功利化的问题。

  当然,对于政府部门的放权,不仅政府部门有所担忧,社会也有不放心,这就是担心高校的管理”一放即乱”:获得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硕士点、博士点的学校,会不会乱设学科?会不会变为“学店”、贩卖文凭?会不会出现更多的权钱交易,导致教授进一步贬值?等等,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在推进政府放权的同时,明确政府新的职责,并推进高校内部改革。

  对于政府教育部门来说,取消或下放审批权之后,应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来引导高校健康发展,比如,对于高校设置专业,政府部门就可通过信息公开、提供教育数据服务来引导高校合理设置专业,以及受教育者理性选择专业。而对于高校,则必须推进高校内部的教育、学术管理改革,建立“学术自治、教授治校”的教育、学术管理制度,不再由学校行政主导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决策。像开设学科、专业、课程等教育和学术事务,应该由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结合学校办学定位、特色、条件,进行充分论证,而不是只由行政领导拍板。世界一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迄今没有热门的商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原因就是虽然该校校长曾想举办这些学科,可该校教授们认为这将分散学校的办学精力,降低学校的办学质量,于是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