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住建部“新国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案的积极意义与社会公益性


 

    2012年2月16 本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住建部新国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新国八条”中被认为是最具创新意义的两条半,是采纳了我两篇文章的建议,但住建部方面拒不开具有关证明,已构成剽窃侵权) ,该案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已引起较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国内政府政策涉及知识产权首案(参见个人微博和报刊有关资料)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月27日,新华社记者采访权威专家解析“新国八条”,将“首次明确房价调控目标、约谈问责范围明晰、限购令升级全国”作为新国八条的主要亮点(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11-01/28/c_121034400.htm)。由此看,本人一个多月前的公开建言被权威专家称为“新国八条”的主要创新点,即“新国八条”的主要政策创新大部分来自我公开发表的两篇文章。

    本案涉及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过程中对有关贡献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内,类似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较普遍,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规还很不完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将他人知识产权(政策建议、制度设计)等占为己有的问题极为突出,本案中住建部房地产司长沈建忠的无先例就是代表性言论,希望本案能够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判例,推动相关法规的完善,促进政府部门带头(而不是例外)尊重知识产权。

    此外,本案还涉及政府部门对人民来信来访的对待问题。目前,诸多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差强人意(例如,2006年,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严义明在多次向证监会举报长征电器违规后,曾扬言要起诉证监会不作为;本人在2006年多次向证监会信访投诉驰宏锌锗定向增发案后,也颇有感慨),但将政府不回复信访来函之类的违规傲慢告上法院的并不多见,故希望本案对类似信访问题予以警示。

    我们希望通过法律方式维权对相关问题讨个说法,借此呼吁政府部门在拟定相关政策过程中注意尊重知识产权,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尽管《著作权法》)第五条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提法,但这并不是政府部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挡箭牌和遮羞布(实际上,《信访条例》第八条等早有明文规定,对有效的政策建言者应当鼓励和奖励,而不是可以随便侵占)。

    现实中新国八条等政策法规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文字作品,实际上根本无法绕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尽管有第五条的上述提法,但并不意味着负责或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设计、起草等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作和贡献可以被任意抹杀或不予承认(在美国,很多法案都是以其首倡的名字命名的,例如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由此充分体现出了对个人贡献的极大尊重),也不意味着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在拟定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就可以随意将学者或其他公民的思想、观点和著作权占为己有!更不意味着学者面对政府部门在政策法规拟定过程中对其作品的剽窃行为就只能任其宰割、孤立无助!否则,如果学者的创新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那无疑会扼杀民众为政府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不利于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正是本案的社会公益性所在!

    此外,我们还希望籍本案推动政府在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广开言路和集思广益。

     房价控制目标新政为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但操作起来却是涉及方方面面且相当复杂的制度创新(详见本博系列文章)。由于住建部草拟新国八条时未能集思广益(比如邀请该创新政策建言者参与有关的政策拟定、讨论工作),导致相关制度设计不够精细科学,在实践操作中,2011年度国内众多城市的房价控制目标变味成了上涨目标,此类房价控制目标不仅无益反而有害!而笔者在其文章中已经清楚地论述过:房价控制目标的制度设计重点为两方面:其一制定房价控制目标旨在落实地方政府的楼市调控责任,并为房价问责制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敦促地方政府在楼市调控上动真格;其二是管理民众对房价的预期。而住建部方面在拟定新国八条时只领会了其一(即参考别人文章时,只学会了一半的主题思想),而未能注意到至关重要的管理预期问题。这当中,唯有北京市拟定的稳中有降的房价控制目标发挥了很好的管理预期作用。而如果全国各地都像北京市那样拟定的是稳中有降的控制目标,就不必再限购和限贷了。因为政府稳中有降的工作目标,会引导人们普遍预期楼市会下跌,由此不仅会自然消灭楼市投机性购房需求,而且前几年某些人购买的第二套乃至第N套住房都会急于出手,变成市场的供给,由此带来楼市供求形势的大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