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影响研究(6)


  6、结论及政策建议

  6.1 主要研究结论

  本论文以公司治理对村镇银行发展的影响为研究对象,提出以下主要研究结论:

  1、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显示出强劲的生命力,但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大致可归纳为内因类问题、外因类问题、综合类问题三大类。公司治理滞后是村镇银行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2、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可归结为三点:对主发起银行的依附性;监管引领的重要性;民营资本等市场化股权的两面性。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设计要从实际出发,努力做到简洁、灵活、有效。

  3、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分析框架可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公司治理的客体包括经营层和董事会,其中对经营层的治理主体主要是董事会,对董事会的治理主体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内部治理重点分析村镇银行内部各法定治理主体对相关治理客体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外部治理重点分析市场力量对相关治理客体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这一分析框架着重关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4、从实践来看,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不可估价过高,对存在问题应予以重视。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思想认识不到位,或者说共识不足,可视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最致命也最易于被忽略的问题。

  5、分析内部治理及其影响,既要分析静态的治理架构健全性,更要分析动态的对董事会治理及对经营层治理的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应重视主发起银行的作用,同时也要维护村镇银行的法人主体地位。对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也应予以充分重视。防止董事会层面的内部人控制和经营层的内部人控制。

  6、分析外部治理及其影响,重点是分析利益相关者通过市场力量对董事会和经营层形成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人才市场分别对应着客户、股东、员工这三个最核心利益相关者。

  7、在我国现阶段欠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应重视外部强制力量对市场力量不足的替代。存款人保护、以客户为中心、监管干预和政府干预,都是村镇银行外部治理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

  6.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结合目前村镇银行发展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逐步放宽对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限制性规定。现政策规定,发起银行必须是最大或惟一股东,且股权占比不低于20%,其他股东股权占比不高于10%。这一规定对民营资本的积极性有一定抑制,同时也加大了设立村镇银行时寻找发起银行的难度。可考虑发起银行股权占比保持最大股东地位即可,取消20%的最低限控制,同时取消其他股东股权占比10%的最高限控制。

  2、以法的行式规定发起银行对村镇银行董事会治理的主导地位。对先天逐利性且生疏于甚或无知于银行专业化运营的民营资本不加限制是危险的。无论发起银行股权占比是多少,绝对控股也好,相对控股也好,全资也好,占比仅达政策线也好,均应确保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主导性。只有把股东层面的“钱”和董事会层面的“人”适度分离,让专业的人来主导银行的事,村镇银行的发展才能够实现又好又快,才不至于失控。

  3、加大银行监管部门在县及乡镇一级的机构建设。村镇银行要长足发展,监管触角必须相应跟进。如果把吸收公众存款、外部性效应较强的村镇银行简单地划归地方政府监管,从目前条件看是不适宜的,其弊远大于利。只有真正发挥纵向而非横向的监管引领的作用,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建设才能日趋完善。

  4、全力营建适合村镇银行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评价应切实破除GDP崇拜,把民生幸福和可持续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只有这样的导向真正落地,政府官员才会重视三农和小微企业,才会重视村镇银行。央行、银监、财政、税收、工商、司法等部门均应为村镇银行发展提供必要的助力。各级各类部门均应严厉打击向村镇银行寻租的腐败行为。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把村镇银行视为民生项目而非民营资本的项目,良好的金融生态才有望建立,村镇银行才不会成为“唐僧肉”,才有可能按市场规则做好公司治理。

  6.3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村镇银行总体上讲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本论文只是选取一个很小侧面做了一点较为深入的探索,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颇多。实践越深入对此点感悟就越深刻。其中与本论文题目直接相关的有以下几个:

  1.村镇银行的主发起银行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从实践分析,该制度是切合现阶段实际的。但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村镇银行这一新型金融业态逐渐成熟,主发起银行制度将何去何从,还需进一步深入考量。

  2.村镇银行如何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公司治理对村镇银行发展有决定性影响,但治理毕竟不是经营和管理本身。金融趋利性和三农弱质性的矛盾,是农村金融痼疾,优化治理只是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尽可能充足的动力,具体如何做,还需要深入探究。或许这是一个永远只有个案而难以上升到一定规律层面的问题。

  3.与解决三农问题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最佳模式问题。村镇银行是一种选择,但其受热捧大多是源于对民间资本开放和可吸收公众存款的借钱生钱运作机理,能否成为最佳模式,还取决于未来一段时期内村镇银行在破解金融趋利性和三农弱质性矛盾上的作为。有银行主导的贷款公司和没有银行主导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化方向及市场化方向,在限定县域本土最低存贷比框架下的大型和中型银行机构下延,各种基于科技发展的服务下延,以及法律框架下各类民间自发的体制外借贷和融资,都是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值得关注的具体实践。由吴英案催生的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为我们观察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或许不存在一个最佳模式。对三农概念中的区域(农村)、人群(农民)、产业(农业)进行分类和分层,以满足其丰富多样且在工业化、城市化历史进程中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需求为要旨,才是最重要的。多元化和创新性或许是农村金融的宿命。

       
       注: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资的文件,对发起银行最低比例进行了调整。20%降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