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民族—国家的建构,即国家权力对社会领域的渗透,把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纳入国家统治与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二是民主—国家的建构,即国家权力的下放与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强调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及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在西方国家,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建构是相伴而生的,国家对社会的整合过程中,社会并没有沦为国家的附庸,依然有其自主性。而在我国,这两个过程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两个阶段,首先是民族—国家的建构,把国家建设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统一国家,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社会是国家的附庸,而在自身发展困境与外部民主压力的双重推动下,才开始民主过程的启动。而村民自治制度正是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产生的,是国家民主化的产物。但从村民自治产生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村民自治既是民主化的产物,也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的需要,在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之后,广大农村社会处于失序和无序状态,是国家的治理“真空”,为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国家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整合机制,把广大乡村地区纳入国家的统治范畴。徐勇认为,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历史条件,最主要的有两点:“其一,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是在现代化背景下国家建构中产生的;其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活动,是在由亿万农民构成并极具传统性的乡村社会中产生的。”
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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