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鲶鱼效应”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终于柳暗花明

  中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呼声已久,近日发改委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细则将密集出台 ”的信号;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落实工作要点的通知》,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通知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实施意见》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准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仅可有效缓解中小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还可分流国有银行过多的储蓄资金,化解流动性过剩,分散金融风险。单从政策层面来看,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包括设立民营银行是没有什么障碍和歧视性政策。国有银行的垄断客观上造成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匮乏的现状,而民营银行的草根性决定了其能承担起千百万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准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将改写中国银行业的格局,产生“鲶鱼效应”。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终于迎来迟到的春天!《商业银行法》中没有禁止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设立的条款。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目前争议最多的是在村镇银行主发起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占股至少20%。银监发〔2012〕27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已有较大突破: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至15% 。

  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就颁布了“非公经济36条”,其中最大的突破是它第一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但从今天看来,民营企业在进入相关垄断行业时,“玻璃门”、“弹簧门”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缓解。五年前曾有金融官员指出,我国银行业机构已经饱和,因此将审慎设立机构。银监会对机构准入持审慎态度。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银行业潜在风险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十分紧缺等。中国银行业首先对外资银行开放,外资银行快速抢滩中国市场挤占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资本,“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采取谨慎、审慎甚至担心、缩手缩脚的态度。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遭遇“玻璃门”之说实际上也客观存在,起初最主要是担心金融安全,监管存在难度,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并涉及众多公众利益,其要求所有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都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不分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从而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其次银行属于靠公众负债的货币性企业,有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企业,要确保存款者利益得到根本保护,就需要有一定的门槛,需要有管理资质,否则,出了问题很难解决,三金三乱是前车之鉴。为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止资质不良的投资者对银行业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投资者进入银行业需满足一定的审慎条件。

  金融官员一般认同“银行本身就是严格规制的特许行业,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对股东资质要求很高。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无论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都要符合银行业审慎监管的要求。”过去几年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途径,除了商业银行股改之外,主要通过中小银行参股来实现。而从优化公司治理的角度,银监会也希望中小银行的股权结构能满足“多股东、小比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状态。鉴于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机构,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作为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必须要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

  年初曾有报道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在解答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遭遇“玻璃门”的说法时表示。近50%股份制银行有民间资本介入,银行业对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一直持比较开放的态度,从未对民间资本设置法律障碍。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其中,18条明确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这曾被视为“新36条”中最具有突破性意义,也成为2012年两会热议的话题。“玻璃门”是被提到最多的词。

  阎庆民指出,目前,除五大国有银行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有接近50%由民间资本参股、发起,甚至控股。例如民生银行,民间资本已经占有很高的比例。浙江的银行80—90%都是民间资本控制。城商行的比例更高,超过了50%,省以下的地市级银行基本上就是股份制,基本上就是民间资本占股,真正地方财政所占的股份最多也就是20%,有些还没这么高。再往下,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这一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基本上都占80%以上。

  我国目前有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八大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分析认为,从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发展来看,金融机构囊括了金融流通领域中主要的业务部分,垄断色彩极其浓厚,长此以往,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势必产生负面影响。和民间借贷相比,正规银行金融机构有天然的资源优势,缺少了民间资本的竞争存在,银行不仅安逸、骄横,最重要的是没有公正、完善的市场竞争会导致银行机构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步伐,2011年温州发生的各种由于金融流通领域不畅而导致实体经济危机就是个例子。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是中国金融体系重建市场化标准的一个难得的契机。

  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现代服务业的高端部分和最具带动力产业之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比作“鲶鱼效应”,民营银行这些“沙丁鱼”会激活中国银行业,可以预见银行品牌、服务、管理、技术和高端人才将会带来深刻和长远的变化,使中国银行业出现竞争、创新的活力,与此同时,民资进入银行业的流通有着丰富的经验积累,在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设计理念上中国借鉴美国、英国的民间金融发展的经验教训,中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风险管控技术和模式会更加成熟。

  附: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国金融业入世10年大事记

  “新36条”剑指民间投资“玻璃门”

  证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

  阎庆民:近50%股份制银行有民间资本介入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发改委: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细则将密集出台

  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至15%

  银监会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