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和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的同时占有。要使经济运行有效率,必须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定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由转让权、并且保证由上述权利带来的收入归财产所有者所有。真实的产权也是完整的产权,缺一不可。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可以分为物质财产和精神财产,它还可以表现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这些财产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是产权的表现形式。因此,产权是一组权利或权利系列束。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曾经明确指出,在物质形态上完全相同的两栋房屋如果附着其上的产权不同,那么它们就是两件不同的商品,而且它们的市场价值可能不同。

  德索托主张,通过赋予那些非法居住者对他们自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合法权利,使之成为小资本家。他宣称,只有这种得到法律承认的财产权,才能把劳动转化成资本,而没有这种法律承认,陌生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合同,由此,市场就受到局限,财富增长就缓慢。他的解决方案很简单:对穷人事实上拥有的财产予以法律承认,这样他们的国家就能够变得资本充裕。

  被动的储蓄并不是资本,也不能给所有者带来实实在在的财富,相反,在通货膨胀失去控制的情形之下,还会不断地贬值;只有那些可流动的“资本”或者在法律上能够有效执行的产权制度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

  既然资本实质上是法律的文件,那么,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对经济起飞和增长的意义就相当关键了。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其中,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完整的物权应该包括行使抵押权。因为在现代金融制度之下,土地和房屋的金融属性给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的潜在利益可能会高于物权其他收益。如果限制使用抵押权,就使得物权落空,财产性收益的减少或缺乏可能是导致农民收入下降的根本原因。收入长期得不到提升,最终限制的是国内消费(内需)。

  再说土地征用的情况,由于政府在征地行为中处于支配地位,被征地者处于服从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公平交易关系,被征地者最终接受的“价格”不足以补偿他们的损失,因此,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最终让步,就是无原则地牺牲自己的利益。

  如果一种权利无法给人带来可以预期的利益,这个权利就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完整的。目前,中国大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就是属于这种类型的权利。

  有人总在大喊大叫:要扩大内需,怎么扩大内需?内需不足的根本问题在哪里?没有人去深入探讨,其实,答案就在产权制度,在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不需要把简单的事情弄得超级的复杂,只需要制定法律,然后严格地执行法律就够了。舍弃这两点,忙碌不堪地做别的事情,都是不作为和滥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