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组数据。中国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显示,从2008年至2012年,证监会共新增案件调查1458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76件,罚没款金额总计6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25起,处理打非线索1325起。其中,去年共受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380起,比2011年增长31%;新增案件调查316起,增长21%;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33起,增长32%。数据凸显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资本市场中“利”字当头,在利益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类似行为即使在成熟市场中同样不鲜见,因此,国内证券期货领域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并不奇怪。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部门对相关制度建设逐步进行完善,并且加大打击力度的背景下,为什么违规违法行为仍然会日益猖獗?这显然更值得我们深思。
进入2013年以来,针对新股频现业绩“变脸”现象,监管风暴相继来袭。继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东吴证券之后,日前,中国证监会再开罚单,此次“不幸”中招的分别为隆基股份、康达新材。隆基股份于去年4月1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月11日上市。上市后的一季报显示,其净利润同比下降90.59%。康达新材于去年3月30日刊登招股说明书,4月13日刊登上市公告书。而上市公告书显示,其去年一季度的营业利润同比下降39.27%。两家公司业绩出现如此大幅度的“变脸”,显然并不是偶然的。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表明,上述两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发行人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做相应补充公告。如自2011年下半年起,受行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隆基股份经营业绩与当年上半年相比已出现大幅下滑,2012年业绩表现延续了这一“惯性”,但其2011年7月过会后,发行人发行上市过程中,并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保荐机构也未进行督促,结果导致隆基股份再现上市即“变脸”的一幕。
基于此,中国证监会对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光大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隆基股份的保荐代表人王延翔、曲文波采取了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康达新材的保荐代表人张曙华、王苏华采取了3个月不受理的监管措施。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保代因为出现违规行为,最终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实乃咎由自取。需要指出的是,从珈伟股份到百隆东方,再到今年依次被处罚的科恒股份、南大光电、东吴证券,以及此次的隆基股份、康达新材,在对相关保代的惩罚上,“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已从当初的3个月、9个月“拔高”至12个月,说明监管部门对违规保代的处罚日趋严厉。但是,在对相关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处罚上,却无一例外都是“出具警示函”。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7家公司中,国信证券与中信证券分别保荐了两家,也说明其保荐项目质量并不高。
对于监管部门千篇一律的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市场上不乏质疑之声。对于发行人而言,如果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出现大幅度的业绩“变脸”,到底是否能够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显然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至少其发行价格会受到影响,其高价“圈钱”亦将变得不可能,但因为瞒报或不披露相关信息,钱“圈”到手了不说,今后还存在限售股解禁后高价套现的机会。毫无疑问,发行人是新股发行的最大赢家,而另一大赢家无疑是保荐机构、保代等中介与人员。
保荐项目出现问题,其中利益最大获取方保荐机构往往没有承担对等的责任,如此怪事也只在A股市场中上演着。对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到底能够“警示”谁?一次无关痛痒的处罚,又如何能起到监管的效果呢?监管部门手中并非无牌可打,如根据《证券法》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可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是,这一本可以对保荐机构产生强大威慑力的处罚条款,却被监管部门“雪藏”起来从未使用。
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说“对于股市下跌监管部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实,对于新股业绩“变脸”现象,监管部门同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如何实施监管问题上,香港证监会早已作出了“示范”。因未履行保荐人的职责,洪良国际的保荐人兆丰资本的牌照被香港证监会撤销,并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而且被处以据称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罚款4200万港元。在调查的基础上,去年11月份,香港证监会又对洪良国际保荐人黄腾忠实施了禁止重投业界三年的追加处罚。香港证监会是如何立威的?仅仅一个洪良国际案就可看出端倪。
监管部门一直声称对市场上的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但如果总是“隔靴搔痒”式的“零容忍”,如果总是让违规不付出惨重代价的“零容忍”,如果总是出具警示函的“零容忍”,到底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监管警示函到底能“警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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