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制与体制


 
 
科技法制与体制
2013111802:19  长江商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徐新桥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比较重要的一部科技综合法律。而其它法规中对科技支持鼓励发展的条款,以及类似《专利法》这样的专门法,也都属于科技法制方面。当然,法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有法可依,更包括执法、法律可持续行为、法制文化和环境等方面内容。
目前,我国的科技法制主要还是规制国内的相关行为,尚无条件用高强度的科技投入和优良的综合条件,强烈地吸引境外科技人才和力量来为我国服务。当然,这涉及到综合国力的状况,以及科技人才事业发展的环境和生活的环境。
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深入和卓有成效,比如美国,参议院于 2000 104日通过《 21世纪美国竞争力法案》。该法案主要增加移民局在2000年至2002 H1 B签证核发的数额,以引进外国高科技人才,协助国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随后在 17日由克林顿总统签署。国会公布的《2009年美国恢复和再投资法案》包含增加133亿美元科技投入,其中研究和开发99亿美元,研究和开发设施没备34亿美元。20111129日美众议院压倒性票数通过高科技移民公平法案。这些都体现了美国科技法律对政府投资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人才引进的重视。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国家层面的科技宏观管理机构。比如美国,参与科技发展计划决策的行政部门分三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二层次是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第三层次是从事研发工作的有关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甚至由总统亲自兼任主席。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负责处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现阶段,我国的科技体制也存在与科技进步发展的要求不适应之处。比如,国家缺乏权威的科技整合协调行政机构。目前,具最大能力的综合机构当属国家发改委,但其职能主要是综合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而且主要关于规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价格等宏观调控、综合性的政策。虽然科技是其中的内容,但不是主要内容。
在面对亚洲金融风暴和国际金融危机的长达15年里,以巨额的政府投资主导的基本建设,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现在是该启动科技创新主导的科技发展的关键时刻,巨大的政府投资应该转移到科技创新这方面来,宏观调控的综合措施也要跟上来,比如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之类。
但目前缺少宏观层面的部门设置和制度设计,因此,科技体制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这些问题。
(作者系湖北省发展战略规划办公室副主任)
徐新桥
  (原标题:科技法制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