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宣誓大陆架主权的依据


    大陆架,即国家陆地领土或岛屿在海底自然延伸的海床及底土区域。在法律上,国家对这种海底区域享有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以探测及开采其天然资源。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将国家管辖的大陆架外缘规定为陆地领土在海底自然延伸的全部,包括地质学上由陆架(Shelf)、陆坡(Slope)、和陆基(Continental rise)所构成的“大陆边“(Continental margin);如果某国此一“大陆边“的外缘距领海基线不到两百浬,则其大陆礁层可以扩展到两百浬为止。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钓鱼岛岛群正位于中国陆地领土在东海海底自然延伸的礁层上,其东则是琉球海沟,将钓鱼台与日本大陆架隔断。因此,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领土自然延伸原则”,钓鱼岛属于中国无疑。
    
    但是,同样的法理面对南海诸岛问题,中国在维护主权权益上则面临一些困难。 
    
    第一、南海为典型的「半闭海」。地质学者认为整个南海属于“亚洲大陆边”(Asian Continental Margin)的范围。菲律宾、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等,都是“亚洲大陆架”的突起部分。如果上述“自然延伸原则”得以有效适用于南海,则菲律宾、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等南海外围国家就都成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了。这显然说不过去。
    
    第二、南海其它国家同样可以使用“自然延伸原则”作为主张大陆架及占领南海岛礁的法理基础。南海诸岛在地理上靠近其他外围国家,而远离中国。同样使用“自然延伸原则”,中国的优势显然不及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
    
    例如越南根据此一原则,认定万安滩及其以西的岛礁均属越南大陆礁层的一部分。中国与美国克瑞史东能源公司(Crestone Enesgy Co.)签约在当地合作探油,河内一再抗议的理由即是如此。又如马来西亚之在南沙群岛占领弹丸礁等十余岛屿、文莱之主张领有南通礁(Louis Reef)等,亦皆声称该等岛礁分别位于它们的大陆架上。换言之,它们都是和越南一样主张“自然延伸”的法理。
    
    中国如果在钓鱼岛问题上坚持“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则在南海诸岛主权争端中将面临不利局面。如果此时钓鱼岛问题激化,中国坚持以实际行动宣示主权,中国在海南诸岛上的弱势会立即导致中国的利益受损。
    
    所以,有专家认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就是在坚持“大陆架原则“,保有钓鱼岛的主权之外,为解决南海诸岛问题留下一个伏笔。而在东海南海两处主权争端局面此消彼长的情况下,不激化钓鱼岛主权争端,也很可能是为了南海诸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