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扣回襄阳违反国家规定乱发的离退人员误餐费


应扣回襄阳违反国家规定乱发的离退人员误餐费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3年12月29日

12月27日半夜,本人撰写、发布了《邪门!襄阳建委离退人员每月竟然也有误餐费》一文,内容如下:

http://liuxianming.blogchina.com/1645130.html

12月26日的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襄阳市阳奉阴违搞出的误餐卡的丑闻以后,多次正确提出公益质疑而维护了国家形象和尊严的、捅倒了“共和国脊梁”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者”的、捅掉了襄阳机场凸显“洋妞”“水多,够爽!”不良广告牌的、持续质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总经理”刘佑锟等人涉入的三一“行贿门”真相不公开的、持续揭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伪证而错审的、建议全国总工会撤销枉法提供伪证还没认错的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所获得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称号的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接连撰写、发布了《<焦点访谈>曝光襄阳市阳奉阴违,市委书记该免职》、《襄阳中院领导的一条短信,折射出襄阳中院的脆弱和无知》、《谨防襄阳市对误餐卡的整改又玩阳奉阴违》等三篇文章。
关于误餐费,本人还从中国襄阳政府网上看到2009年5月9日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写道:
机关福利开支。委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按月补贴。其中住房补贴40元、煤气补贴30元、交通补贴20元、水电补贴40元、在职人员误餐补贴90元、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暖气费补贴另行核定。
 
 
然而,从网上看到1995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那么,请问襄阳市委、市政府:
离退人员还“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吗?给离退人员发放误餐补贴,是根据国家哪一条规定来定的?
 

12月28日晚上的23时左右,我又点击中国襄阳政府网发布《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网址,结果显示的是:无法找到该网页。

http://www.xf.gov.cn/resources/auto3176/auto3190/201206/t20120615_257718.shtml

刘先明曝光、质疑后,襄阳政府网立即消除了违规证据

代表襄阳政府的中国襄阳政府网在刘先明曝光和质疑后,立即删除了《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这是襄阳政府消除违规证据,还是襄阳政府取消《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里的“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

如果襄阳政府想取消《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里的“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或者已经取消了《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里的“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那么,按照党纪国法,襄阳违反国家有关误餐费的规定,已发给市建委离退人员的误餐费,都应该如数扣回,并要追究相应责任人违法违纪的责任。

襄阳建委的离退人员曾有误餐费,襄阳其他部门的离退人员是不是也有误餐费呢?在目前全党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时候,襄阳建委的离退人员曾有误餐费,这是襄阳市委、市政府、市建委都要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反思、举一反三、整改的问题。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一个涉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枉法伪证的劳动纠纷案中,如同法盲般地把“连续旷工”的天数审错了一大截,闹出了大笑话;如果单靠襄阳纪委的人员和力量去自查自纠襄阳乱发误餐费的问题,那恐怕也是会出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偏信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的枉法伪证而错审的类似问题的。建议中纪委、湖北省纪委能督查襄阳整改乱发误餐费的问题,同时,建议襄阳市委、市政府创新性地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征选具备发现问题的素质的襄阳志愿者,全程观察、监督襄阳整改乱发误餐费的问题。

附、《襄樊市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监督职能,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保证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用钱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建委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收支合法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管用分离原则;
4、专款专用原则;
5、量入为出原则;
6、勤俭节约原则。

二、职责权限
按照襄樊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委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宏观决策权。委主要领导根据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召集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研究决定重大财务收支事项。
2、管理使用权。委主要领导有权或授权班子其他成员依法管理本单位财务事项,并负责对本单位财务收支事项实施监督。
3、审核签批权。被授权的班子成员主管本单位的财务事项,有权依照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事项逐项逐笔进行审核签批,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
4、监督建议权。班子其他成员有权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对有关财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收入管理
1、机关行政经费收入、专项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门不得另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2、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各项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单位综合财务预算。
3、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机关门面房出租管理和租赁费收缴工作(门面房出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另行规定)。
4、机关办公楼和家属院用水用电由机关服务中心统收、统支、统管。
5、大宗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通过有关部门评估,实行公开拍卖;其它固定资产转让和变卖,应以质论价公开处理,各种变价处理的收入均要据实入帐。
6、及时足额收取建委领导班子核定的其他应收费用。

四、支出管理
1、机关经费支出。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和机关其它收入的预算情况,编制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按照下列顺序开支:一是机关人员工资发放;二是机关办公正常支出;三是专项支出;四是其它支出。预算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2、财务预算以外的各项支出。2000元以内开支,分管领导审批执行;2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5000元以上开支,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情况委主要领导可以直接交办,超过规定权限的,开支后应向主任办公会报告。
3、办公用品开支。办公用品、用具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购买,并由专人负责验收、保管、领用登记。
4、报刊杂志开支。机关报刊杂志的征订,由办公室编制计划,按程序审批后统一征订。
5、差旅费开支。严格控制外出培训、考察、学习。因公出差须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财政部门差旅费开支规定及标准报销。出差人应在返回单位5日内,与财务部门结清借款。在襄樊市辖区内(包括县、市、区)因公开会、学习调研,无特殊情况,不得报销途中、住勤补助和出租车费。
6、招待费开支。按机关招待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执行。
7、机关福利开支。委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按月补贴。其中住房补贴40元、煤气补贴30元、交通补贴20元、水电补贴40元、在职人员误餐补贴90元、离退人员误餐补贴40元,暖气费补贴另行核定。
8、机关公务车辆费用开支。车辆维修、保养(含大车、小车、摩托车)加油,实行定点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先申请并经车辆管理责任人检查核实,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9、独生子女学杂费、医疗费开支。独生子女(含高中)学杂费,按50%报销;入托费全年控制在200元以内,并凭据报销。跨年度的不予报销。未满十六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费,门诊费按45%报销,全年不得超过500元,超过部分按20%报销;住院费按40%报销,特检费按20%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独生子女就医,必须在指定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一医院和477医院就医;未经允许在其他医院就医的门诊、住院费不予报销。

五、资产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控制,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列出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领导签批后办理。财务部门做好登记造册工作。
3、机关办公设施实行一室一卡管理,科长(主任)是科室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办公设施管理负总责。
4、科室办公设施因工作需要做内部调整时,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财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5、机关干部要爱护公共财产。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按价赔偿。

六、财务审批
1、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委主要领导负责财务收支计划、报告的审批,被授权的分管财务领导负责财务收支审核、签批。
2、各种报销单据必须使用税务统一发票或财政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除差旅费、医疗费、过桥过路费等必须由工作人员个人结算外,其他支出结算一律由机关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工作人员报销单据,由个人在票据上注明开支原因、经办人姓名,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4、招待费报销除提供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外,还必须附有“招待费审批单”和有经办人签字的原始菜单,否则不予审批和报销。

七、财务监督
1、建委机关一切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所签合同送财务部门备案留存(正本),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否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2、建委机关内设社团组织的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业务上由机关财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费用开支,按各协会( 学会)管理章程进行审批、审核。
3、财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机关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报告一次。
5、机关财务按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及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由于不负责任、决策失误,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会计法》和相关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