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3月26日发布成品油新定价机制:调价周期从22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取消4%的幅度限制,如果10个工作日汽柴油价格变动幅度不足5分钱/升,将不做调整,移到下一次调价合并计算;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着上涨或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上涨等特殊情形时,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
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千呼万唤始出来。自2009年起执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在运行过程当中,尽管在框架上实现了与国际原油价格走势的接轨,但也暴露出不少弊端。其中尤其被质疑的是,成品油价的调整以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加权平均价格的变化为参照周期,其结果是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时常滞后于瞬息万变的国际油价走势,导致国内成品油调价周期与国际油价变化周期背离;此外,过长的参照周期加之明确设定国际原油价格浮动4%为成品油调价的触发条件,尽管让成品油调价有了可预期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投机行为。特别是拥有进口专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此通过压货囤积以牟取暴利,结果打乱了市场供应应有的平稳节奏,扰乱了市场秩序。
从时机看,新成品油定价机制抓住了不错的机会。中期判断,国际油价上涨动力不足,在其处于滞涨或下行空间中出台改革方案,而非处于上涨通道中改革,有利于减少阻力以及降低改革成本;从改革主要诉求看,也抓住了原定价机制的主要问题根源。缩短调整周期,取消4%的幅度限制,既有利于增强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的同步性,也缩短了投机所需的调货、运输、囤货时间。由于取消了幅度限制,投机获利也变得不再确定,这将大大抬高投机成本,从而对投机起到限制作用。
不过,也不能认定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已告结束。新机制改掉了原定价机制的外露性弊端,而内在的弊端仍有待今后改进。比如,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挂钩的仍然是国际原油价格,而非国际成品油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种“虚挂”。在这种机制里,国内炼油成本与国际炼油成本的对照体现不出来,国内炼油成本的高低,作为成品油定价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处于神秘面纱中,外人无从知晓。这实际上会降低成品油定价机制应有的公信力,并容易造成涨多跌少的局面。
又如,虽然缩短定价周期是势所必然,但也有“双刃剑”的一面:由于原油进口垄断性过高,国内民营油企购买、调剂原油或许会更加困难。这也是此前国内民营油企呼吁不缩短调价周期的主要原因。如果国内民营油企本来有限的竞争力因此削弱,对于国内市场供应并非幸事。
真正让国内成品油价达到市场主要调配的作用,除了革除现有弊端之外,还需要持续引入竞争机制。假如民营油企拥有同样的原油进口权,他们还担心调价周期缩短吗?假如民营油企具备相应的炼油能力,并与垄断式炼油企业形成竞争,炼油成本会降不下来吗?
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犹在半途。这个机制的较为完善,还需要竞争在各个环节都能展开。这是成品油价格波动能够为社会平静接受的真正前提。
成品油定价机制 改革犹在半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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