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胜诉判决的“笑里藏刀”
文/金宁
即将到来的2013年05月03日上午九时,温州市中级法院又将开庭审理周公武的上诉案件……
早在今年3月中旬,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到消息,被告知他们代理的一起案件胜诉了,难以相信的表情在曾代理该案的年轻律师脸上持续了很久。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应该胜诉,而是因为对于一个“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来说,很多时候,虽然“民”有理有据,但仍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次的胜诉,不仅令人欣慰、高兴,对当事人来说,更是意义重大。只是,这高兴来得既迟也太短暂。
这还要从许多年前说起。
出于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2005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接着,浙江省政府表示同意征收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川村部分集体土地。
这一切正为一段持续多年的争议埋下伏笔。
在天河镇新川村,座落着一处房屋,年逾古稀的周公武老人及其一家就居住在此。2007年12月,在事先没有赋予周公武一户任何陈述、听证、救济等方面任何程序权利的情况下,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就强行将周公武享有产权的四间二层房屋拆除,这一拆不仅使周公武丧失了其对自己房屋的产权,更侵害了其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周公武的房产并不处于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开发区管委会的拆除行为毫无法律依据。在向各有关方面寻求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三年后,周公武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案件已经审到再审,还是被裁定驳回,无奈,2012年3月12日,周公武只好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区管委会强行拆除其房屋,使其丧失房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另外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将其所有的房产恢复原状。
从2012年初到现在,经过了上诉,和延长审理期限,2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两份行政判决书,虽然对周公武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龙湾区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但其在另一份判决中确认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作出的拆除原告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新川村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回顾这两起诉讼,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可以说是一波三折,进行得颇不轻松。周公武起诉后,案件在2012年4月20日语6月6日两次开庭后,一审龙湾区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后经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告周公武与被诉拆除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撤销本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本院继续审理。 两个月后的11月8日,龙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诉讼,期间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了3个月的审理期限,最后才得到一胜诉,一被驳回的审理结果。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开发区管委会坚持认为其于2007年12月进行的拆除行为并非以设定、变更或确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而是改变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事实状态的行政事实行为,对周公武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他们还提出,诉讼中涉及的房屋作为征地实施中的地面附着物,经依法征地审批、补偿安置到位后,其予以拆除平整属依法实施的平整土地行为,性质属行政事实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公武的起诉。然而,被告开发区管委会却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拆本案诉争房屋已经被纳入拆屋还基的项目范围内。龙湾区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区管委会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诉争房屋已相应安置了宅基地应予以拆除复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因为开发区管委会在实施拆除行为前也未赋予房屋所有权人任何救济权利,遂认定,“被告于2007年12月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亦末履行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在周公武起诉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中,法院判决认为:“诉争房屋坐落地已于2005年依法征收国有,原告周公武要求恢复原状已是客观上不能,因此不能予以支持。而且,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公武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对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赔偿主张并且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也不能不直接判决赔偿。”
法院的认定看似有理有据,但事实上,周公武被拆房屋所处土地并没有被依法征收,因为没有征地文件能够证明周公武被拆房屋处于2005年温州市政府征地区域内。但在上诉两起诉讼中,包括周公武胜诉一案,法院均认定周公武土地已被征收,也就是说,虽然周公武胜诉,但是因为法院的事实认定部分与周公武主张的事实不符,并且这个事实直接关系到周公武对诉争房产及其所在土地所享有的权利,这一切还没有结束。
法院两张判决书的字里行间都认定了周公武被拆房屋已在2005年时被浙江省政府批准征收的“事实”,所依据的是原审被告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征地图》、《征收土地公告》、《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但是,原审被告开发区管委会的代理人在一审开庭时已明确承认,原审被告所举证据材料均系在2007年12月18日之后到龙湾区法院以及相关当事人调取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单从这些证据的内容上来看,也不能证明周公武被拆房屋所处土地已被征收。
从《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内容来看,其明确记载了“征收的土地种类是农用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然而周公武所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说明其被拆房屋所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可见其不能证明周公武房产所在地已被浙江省政府批准征收。且从该呈报材料的形式上来看,其中缺少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籍资料等法定必备的材料,其真实性存疑,合法性也不具备,又如何能作为证据使用,并被法院采纳呢?
另一个被龙湾区法院采纳的用以证明诉争房产所在地已被征为国有的证据——《征地图》只是一份未按法定要求注明出处并加盖报关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上也既没有经纬度也没有具体地块的坐落四至,根本无法证明征地图上所绘土地与周公武宅基地的关系。其内容所记载的新川村被征收土地面积也与另一份证据《征收土地公告》上的数据相矛盾。
被龙湾区法院采纳的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裁定书中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批文与本案诉争所涉及的批文风马牛不相及,更证明不了周公武宅基地已被国家征收。
以上证据有的相互矛盾,真实性无从考证,内容上更是与周公武宅基地争议毫无关联,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会看不出吗?如果没有看出,显然是未尽审查义务。在法院判决书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对关联证据材料进行描述的文字,其认定的事实也多与案件争议相偏离,换句话说,虽然龙湾区法院判决周公武胜诉,但是这胜诉背后的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就像绵里针,为周公武未来的维权埋下了后患。
刚刚听闻胜诉的消息,周公武老人脸上的笑容尚未绽开许久,就又换上了一副愁眉。本以为自己多年维权的坚持与执着终于可以告一段落,有所收获,却不想,一切又都要从零开始,多年的维权仿佛陷入了“鬼打墙”,无论走哪条路,多么努力,最终又回到开始的地方。
目前,周公武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王文静律师已针对龙湾区法院的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了上诉,虽然一次又一次维权无果,但好在他们还可以一次又一次拿起法律的武器,毕竟法治社会和司法公正还值得期待。我们相信,这个古稀老人多年维权的“故事”,在即将开庭的二审案件终究会有一个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