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地红会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各所属财政拨款单位的干部职工都必须捐款多少,而且直接从发的工资当中扣除。这一规定被披露出来之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指其逼捐是一种公开的抢劫行为,或者说这种行为与公开抢劫无异。于是有关部门坐不住了,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一位领导便出面说,这些政府工作人员系财政捐款供养的,强制其拿出一点钱来没有什么不妥的,一点都不过分。
真的如此吗?法律上有哪一条规定财政供养人员就一定得强制捐出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来献爱心?本来,慈善事业是出自捐献者的爱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现在反倒成为了被逼无奈的强制行为,我们可以想见,在这么一种情况拿出的金钱,其中还会有一点点爱心的万分在其中。既然如此,为何政府不直接规定,凡是进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一律下降一个档次,把降下来的那些钱直接交给红会去不就完了,何必还要再下什么红会文件呢?岂不是可以省去了很多的麻烦了?
难怪红会近来绯闻不断,原来它尽是这样不着调的人物占据着位置,又怎么可能不出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