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案”,带来的司法疑惑难消除
法院认为,“刘志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判处死缓,是基于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后配合追缴赃款,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7月9日《新京报》)
刘志军不但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致国家遭受巨大财产损失,自身还是一名大“色官”,其罪孽可谓深重至极。无论是从正部级职务,还是涉案金额看,刘志军均当之无愧属于“老虎”级别。因此,刘志军被判死缓的结果,也引发社会一片质疑声,有的甚至怀疑到中央“打老虎”的决心。
虽然法院及时公布了对刘志军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笔者对这些理由仍有质疑之处:一是“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令我想起“王书金案”。法院以王书金奸杀3人而判处其极刑,而王书金主动交代为奸杀4人,并以这1人差异希望作为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得苟活的机会。如果果真是这样,那法律就明显荒唐了,总不能“奸杀3人死,奸杀4人反而生”吧?我更希望王书金的坚守,只是人性的回归,让自己最后一次“做人”而已。同理,如果刘志军供出了更多的罪行,却作为立功表现,就明显说不过去了。二是“受贿赃款大部分已追缴”,说明还有部分赃款没有被追缴。王志军自身受贿6460万,已不算少了,而通过他手中权力运作的30多亿赃款也非全部追缴。也就是说,因刘志军贪腐而给国家带来的损失依然十分巨大,其部分未被追缴的赃款,仍是天文数字,足够一般贪官死好多次的了。因此,以此理由保刘志军不死,显然毫无道理。三是“有悔罪表现”不该成为轻判的理由。笔者以为,没有一个贪官被抓后不“悔罪”的,他们悔恨当初不该贪,恐怕同时也悔恨自己或同伙“做事不密”,害了自己。
“刘志军案”另一个被社会质疑的现象是:“检方当庭表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上月下旬“王书金案”庭审时,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发微博评论:“检察院是追诉犯罪的,被告往往是逃避追究的。王书金案多么奇妙,被告人在法庭上费尽心力要求追究他的未被追究的犯罪,检察官的目标却是千方百计地证明那不是被告人所犯之罪。”如今作为公诉人控告刘志军的检方,当庭主动提请法院“从轻处罚”刘志军,多少给人以角色错位的感觉。
笔者在《判刘志军死缓,成反腐“负能量”》一文中曾指出刘志军和陈同海的判决结果,给中国反腐事业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但陈同海虽涉案金额超过1.957亿元,但他毕竟揭发了由“公共情妇”李薇领导下的多名部级贪官,为中国的反腐事业算是做出了重大贡献,轻判尚可理解,可刘志军的以上被轻判理由,其实十分牵强,难以服众,连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也坦承:“在这次案件中,刘志军并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任何的检举揭发。”
由于刘志军保最终保住了老命一条,已经出乎其原先的想象,因此其本人当庭宣布不上诉。可以说“刘志军案”在法律上已尘埃落定,但给社会带来的司法疑惑,恐怕很难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