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劳动法: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案例】
王某2008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电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减部分员工。因此,公司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同意与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认为其在公司工作了2年7个月时间,应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要电子公司继续支付相当于1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予以拒绝。王某不服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不足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解除劳动合同后但用人单位对经济补偿金计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但应注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限额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补偿金超出上述法律规定部分,用人单位可以不予以支付。
在本案中,电子公司应支付王某相当于其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虽然王某只工作了2年7个月时间,2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的工资,但剩余的7个月的工作年限虽不满一年,但已超过6个月,应按一年计算。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HR应对】
1、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如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将有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