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操作,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第二,对象。企业借贷对象指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第三,隐蔽。企业借贷行为没有进行公开宣传,不具有公开性。
第四,用途。企业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五,还款。借贷企业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非金融机构即使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150户以上,也应当区分上述150户是否符合“不特定”的法律特征。如果150户仅是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即使超过了150户,也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属于私募范畴。
(龙吟山论道,颜伦琴,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