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是以华人为主体的社会,受传统中国文化的影响至深。虽然澳门长期以来以葡萄牙法律为主,但葡萄牙法律以及法律文化、法律传统只是浮在澳门社会之上,并没有被澳门广大民众真正接受。相当多的澳门居民对于澳门法律,尤其是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根本不了解。华人遇有纠纷,亦罕有求助于法院。下表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1960年至1975年期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少而稳定。此后,伴随着澳门经济的起飞,民事案件才逐步增加。相应地,澳门只设一初审法院,只有数名法官。至1998年,包括高等法院、审计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和刑事起诉法院在内,亦只有14名法官。实际上,澳门社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并不少,只不过当中的大部分纠纷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而是以其他途径解决,社团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澳门的社团十分发达,据身份证明司统计,1991年澳门已登记社团达744个,平均每750个居民就有1 个社团,如果加上未登记的一些小社团,澳门社团总数不在1 000个以下。 这些社团在各自领域起着一定的作用,当中又以号称“澳门三大社团”的镜湖医院慈善会、澳门同善堂和澳门中华总商会影响面较大。至于排解民间纠纷的作用方面,则非街坊会莫属。自20世纪50年代出现第一批街坊会以来,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属下已设有24个地区分会和多个活动中心。街坊会的工作范围十分广泛,排解民间纠纷是其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虽然我们无法就由街坊会处理的民间纠纷提供具体的数字,但澳门民间普遍认为,这一数字会远大于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数字。除合法社团外,澳门还存在“十四K”、“水房”、“和胜义”和“友联”等黑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多由以前的封建会、道、门发展而来,在民间有一定影响,依其自有规矩解决民间尤其是其组织成员之间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
澳门这种发生纠纷,不愿诉请法院裁判,宁愿交由民间社会团体解决现象的形成,除了中国“非讼”、“怕讼”文化传统的影响外,尚有其特殊的原因:其一,中国籍居民对葡萄牙统治者的不信任以至敌视,导致了他们对澳门外来葡萄牙法律的不信任以至敌视;其二,中国籍居民普遍不懂葡文,无从了解葡文表述的法律。澳门政府又一直没有开展法律汇编工作。对法制宣传工作亦极不重视;其三,长期以来只由葡萄牙人担任法官、律师,且只以葡文进行庭审的做法,亦降低了澳门居民对诉讼的信任程度;其四,1993年高等法院成立以前,澳门只有初审法院,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只能向里斯本法院上诉,由于路途遥远,加上语言隔阂,上诉所费金钱甚巨,所耗时间甚多,非普通当事人所能承受。澳门居民由此亦不敢轻言诉讼;其五,澳门实施的葡萄牙法律,由葡萄牙主权机关根据葡萄牙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除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外,制定时并没有考虑澳门的实际,与澳门社会脱节,不能满足澳门居民的需要。
澳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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