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外部性与权利界定并不能作为同一范畴的问题,弗里德曼认为解决此问题并非市场所能,因为此属“紧邻影响”、“家长主义”、“技术垄断”等,无法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解决。所以如果利用科斯定律来审视之,由权利界定判断寻找市场化之路,从而使得各方均取得利益最大化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外部性问题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都不能从根本上厘清权利界定问题,因为各种原则会产生很多矛盾,再充分的理由都因其繁冗而无法实施。
比如,污染问题是较为突出的外部性问题,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使得碳排放得以量化并由政府间缔约并通过市场行为解决。但居民区附近小河污染并不能由此解决,因为影响范围的局限而并不能建立如上例的交易体系。这或者由附近居民污染而不能共同找到解决的途径,或由附近小加工厂污染而此地居民无法沟通此事,但这并不能界定权利,即小河归属权,如果依循上例建立污水排放交易体系而因不存在统一的严格标准而不可行或者因存在污水处理技术而不易形成交易市场。最终问题归结为如何利用小河使之获得最大的社会利益,否则也不会成为外部性问题。此事项并不一定决定政府的存在,认为政府应在这里发挥其职能。
分析权利界定论者常常提起的事例,甲乙两生产者恰好毗邻,甲养牛而乙种麦,如何使得两者得宜,即甲向乙补偿以使得两者均获得理想收益,但这并非确切的外部性问题,人们的生产本身带来的问题即直接由其产品带来的问题而非附加物或附属性质所为,并不能认定为外部性。生产者的分布以寻求成本、安全为考量,即因节约成本起见并不会引发生产上的上述矛盾。
生产者附属品引发的问题则为外部性,如机场附近区域的噪声污染,但也会迫使机场尽可能远离居民居住地,使其外部性合理至最小。如果从这一点出发,将市场外部性内化即使其附属品作为生产的一部分通过权力界定实现,但这并非显而易见,特别是“邻近影响”并非可使然之。同时,所谓附属品其实即为了降低成本而摊向公众的一种方式,如果内化为其成本则会提高其产品价格或者因为竞争力下降而无法生存。从这一点上看,权利界定并非降低交易成本而是增加了其间的费用,也与淘汰落后生产力没有内涵上的关联,因此,在这里权利界定是不成立的。
由此,市场外部性问题始终存在,即使欧盟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也并没有消除大气污染和温室效应,但这说明权利界定仅仅适于放在市场交易体系中。那么,反过来看问题,存在竞争才会使市场成立,只有众多生产者才会产生权利界定,也只有对生产附属物引发生产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才会找到消除市场外部性的可能,但这一点发生的概率很低。不仅仅是产业聚集的问题,而是生产者的分布往往不会形成这一点,这也是一种经济理性,所以市场外部性问题只有通过自身的设定去解决。